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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后,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安置房和补偿款,往往是家庭矛盾的焦点。尤其是当房屋历经多次翻建、人员增减、老人去世等复杂情况时,份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原始建造贡献、继承关系、拆迁政策等多重因素。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分家析产纠纷上诉案,对此作出了详尽的司法回应。
一、 案件核心事实
事项
具体内容
原告(被上诉人)葛某甲(母亲,1946年出生)。
被告(上诉人)杨某甲(儿子),以及庄某(儿媳)、杨某乙(孙子)、杨某丙(孙女)。
其他继承人杨某丁、杨某戊(葛某甲的其他子女,一审被追加为被告)。
被拆迁房屋西安市高新区老烟庄村56号,宅基地及房屋历经三次建造:①1989年,葛某甲与丈夫杨某己建造三间两层(约120㎡);②2003-2004年,杨某甲、庄某加建;③杨某己2006年去世后,杨某甲、庄某再次加建,最终形成总建筑面积约1304㎡的房屋。
拆迁安置协议2016年11月2日,杨某甲作为户主(户内5人:杨某甲、庄某、杨某乙、杨某丙、葛某甲)签订协议,获得:①安置住房360㎡(333.34㎡置换+6.66㎡奖励+10㎡上靠+10㎡高买);②经济发展用房100㎡(每人20㎡);③各项补偿款共计133万余元(含残值、附属物、区位价、过渡费、生活补助等)。
调解协议(收条)2017年7月19日,在村调委会调解下,葛某甲签署《收条》,收取22.6万元(含地面附着物、土地分配款、生活补助、过渡费、房屋补偿款等),并约定:①后续征地款归葛某甲;②20㎡商铺收益归葛某甲;③杨某甲提供一套不小于65㎡房屋供葛某甲居住到老。
争议焦点1. 《收条》是否构成葛某甲对全部拆迁权益的处分?
2. 葛某甲在被拆迁房屋中享有多少份额?
3. 安置房、补偿款如何分割?
4. 是否应追加其他继承人处理遗产问题?
5.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一审判决1. 确认葛某甲享有安置房屋面积70.332㎡(含人均保障65㎡及部分奖励面积);
2. 确认葛某甲享有20㎡经济发展用房权益;
3. 杨某甲支付葛某甲各项补偿款123,900.29元;
4. 杨某甲支付葛某甲过渡费及生活补助费83,495.07元;
5. 杨某甲支付葛某甲拆迁补助、搬迁奖励等18,300元;
6. 葛某甲就超出份额部分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杨某甲上诉主张程序违法、收条有效、面积计算错误、款项计算错误、诉讼时效已过。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法院判决:原始建造贡献+继承份额,调解协议未实际履行且显失公平,老人应得70㎡安置房及相应补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程序问题:一审追加杨某丁、杨某戊参与诉讼,是为了查明杨某己的遗产继承份额,这与析产比例直接相关,并非超范围审理,也不构成程序违法。继承与析产在本案中不可分割,一并处理符合实质解纷原则。
关于《收条》效力:葛某甲在收到部分款项后,次日即将款项退回村委会,明确表示不认可协议内容,该行为构成对协议的撤回。此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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