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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要求确认某公司与其于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陈述,摆坯业务是由流水线的,一条流水线需要4名员工,其中一个人请假的话,流水线是没有办法开展的,就需要从公司外面临时找人代班。
张三陈述,生产线确实是缺人就无法工作,如果生产线有员工请假,老板会在行业群里发送某某请假,单位要人,但是代班时间不一定,因为员工请假不一定是多久,也有可能是员工请假不回来上班了,代班愿意的话可以长期干。法定代表人李四当时系新开了生产线,我说我在给别人做代班,如果实在忙,我可以过来给你代两天班,后来到晚上,李四给我打电话,说可以让我去给他干活。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从事的系公司主营业务岗位,并非系临时性岗位,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对张三进行直接工作管理并向张三发放工资,李四在张三工作期间亦未找他人替代张三的工作,且原工作人员请假未有明确归期,在此期间内张三持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一审依法确认张三与公司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上诉称
李四虽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同时也是生产线岗位缺人时顶班的人。故李四招用张三,实际上是要张三来代替李四个人从事生产线上的摆坯工作,张三从事的系临时性、替代性的岗位,双方之间均未有长期合作的明确意思表示,依法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与张三之间的沟通过程来看,2024年12月3日,李四联系张三至公司工作,张三起初表示自己没空予以拒绝。后李四多次沟通让张三12月5日至公司工作,张三最终同意并表示让李四先找人,自己可以帮忙代两天班。2024年12月5日,张三至公司工作,当日受伤后即未再返回工作。
双方沟通过程表明,张三可自主决定是否承接代班业务,对自身劳动力具有较高的决定权和支配权。接受公司邀请后,张三明确向公司表示仅帮忙代两天班,双方之间缺乏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公司对张三所作临时工作安排,难以形成劳动关系所要求的全面、持续、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张三未能提供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张三于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张三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26)苏05民终4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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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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