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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
直接上答案:通行观点认为不享有年休假,但此前实务中有争议
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相反判例,而其中支持有年休假的观点,可能受到了当时延迟退休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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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四类基本权益,且其中第3款又规定“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两个表述放在了一个条款,让人觉得超龄劳动者可以享有。
其实上面分列于一个条文的不同款,意思应当是相对独立的,不能简单据此“推定享有”。不过,该第3款也许意味着未来会修改年休假条例,对超龄劳动者的年休假问题进行规定。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规定相对清楚
其中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这个规定并未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年休假规定明确列入其中。
上述第九条其实是对超龄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的具体解释。
超龄劳动者的该项权益是有限制、有区别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推定享有劳动法下的全部休息休假权益。没有明确,就应推定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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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
其他官方信息也显示不应享有年休假
另外,司法部在相关网站的法律问题解答中,也认为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如上图),其中还提及是否享有年休假,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
从最近一段时间各地人社厅发布的《超龄劳动用工协议》范本来看,里面也未发现有明确劳动者可享有年休假的条款,官方范本相关协议条款的常见表述为:
“乙方依法享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权利。双方约定乙方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有______________”
这其实也是“推定没有”的态度,把问题交由双方协商约定,法律上不禁止。
所以,从避免争议的角度,确实可以在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协议》中对此约定清楚。其实不仅是“休息休假”,其他问题也一样尽量约定清楚。
对《用工协议》范本有需要的,可以搜索本人审订的版本,参考使用:
文库: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根据人社部超龄劳动者新规定,用人单位视角审订版)
作者:周律文档仓库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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