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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被认定为工伤。物流公司已向家属赔偿13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员非本公司雇员”“挂靠合同约定公司不担责”为由拒赔雇主责任险。法院如何认定?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一、 案件核心事实
二、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牟某丁虽由罗某雇佣,但亦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书》,且工伤认定已确认某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牟某丁符合保险合同“雇员”身份。罗某与某物流公司的挂靠合同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否定牟某丁成为某物流公司“雇员”的事实。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 核心法律要点
- 挂靠车辆驾驶员的“雇员”身份认定:驾驶员与挂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纳入管理,符合雇主责任险中“雇员”的身份要求。
- 挂靠合同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工伤保险责任:不能对抗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亦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 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确定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雇主责任险理赔”的典型普法课。他提醒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挂靠关系不影响工伤责任的承担;挂靠合同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工伤保险责任;雇主责任险的赔付不以被保险人已实际支付赔偿款为前提。
给挂靠单位的核心建议:
- 规范用工管理:挂靠车辆驾驶员应与挂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纳入统一管理。
- 购买足额雇主责任险: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单位可能面临工伤赔偿责任,应购买足额雇主责任险转移风险。
- 发生事故后及时报案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雇主责任险理赔的前提。
总结: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单位对驾驶员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定的。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而非以挂靠合同的内部约定为依据。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他擅长在保险合同纠纷、雇主责任险理赔等案件中,精准把握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
执业领域:保险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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