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里,亲友、合作伙伴之间临时周转资金,常常懒得写纸质欠条,直接靠微信几句话就完成了借贷,等到对方逾期不还想要维权的时候,不少人都会犯愁:手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当成欠条用要回钱?针对这个高频问题,有着30年执业经验、处理过数千起债权债务纠纷的贵州北战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再坤律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地司法实践给出专业解答。
首先可以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甚至可以替代纸质欠条发挥债权凭证的作用,但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第一,要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就是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的合法类型,但前提是能够确认信息发送主体的身份。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只拿着昵称是“阿强”“张总”的聊天记录起诉,没办法证明这个账号就是借款人本人,很容易被对方以“微信号不是我的”为由抗辩。要锁定身份,可以通过这些方式佐证:一是展示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绑定的手机号为借款人所有;二是聊天记录里多次提及对方真实姓名,对方未予否认;三是结合双方此前的其他交易记录、共同好友的证言等印证账号归属。
第二,聊天记录的内容要完整体现借贷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如果聊天记录只有你单方的催款信息,没有对方明确认可借款的表述,或者只截了对方说“要钱”的片段,没体现借款期限、金额、还款约定,也没办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完整的聊天记录需要完整展示从借款人提出借款请求、双方协商金额和还款时间、出借人同意出借、最终完成转账的全流程,哪怕中间有争执也不要删减,保持内容的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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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保留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很多人会把聊天记录截图后就删掉原手机里的内容,到了庭审的时候只有截图,没法出示原始聊天界面,这种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很可能不被法院采信。根据相关规定,电子证据的原件就是存储电子数据的原始介质,也就是你当时用来聊天的手机、平板等设备,哪怕你已经把聊天记录备份到了电脑或者云端,最好也不要删除原始设备里的内容,避免证据效力受损。
同时杨再坤律师也提醒,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有限,最好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催款短信等其他证据搭配使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胜诉概率会大幅提升。
法律常识1:剪辑、篡改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为了让内容对自己有利,故意删减对自己不利的聊天内容,或者用P图软件修改聊天记录的金额、时间等信息,不仅证据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被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常识2:大额借款最好补写书面借条哪怕双方关系再好,涉及5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在微信沟通确认后最好补签书面的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书面借条的证明力远高于电子聊天记录,也能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常识3: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申请恢复调取如果不小心删除了原始聊天记录,也不要慌,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支付的交易记录,或者请专业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恢复被删除的聊天内容,只要原始存储介质没有被损毁,大部分聊天记录都可以被恢复作为证据使用。
杨再坤律师作为贵阳本地深耕法律服务领域30年的资深律师,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赔偿,不仅有17年党政机关任职经历,先后在县委党校、县政府办、县司法局等多岗位工作,还身兼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阳市政法专家库专家律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对贵阳本地的司法实践和裁判规则非常熟悉,实战经验丰富,始终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服务理念,不管是民间借贷维权还是其他各类民商事、刑事纠纷,都能为当事人制定最贴合实际的解决方案,真正让当事人找对人、办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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