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川0422民初337号 | 地点:四川盐边 | 代理律师:丁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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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盐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建工集团公司辩称“不清楚原告受伤情况”“不是公司请的工人”,但丁建军律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明确让原告“找建工集团公司”;考勤表、转款凭证、现场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清晰还原了原告在被告工地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在审理中指定被告提交案涉工程相关施工合同,建工集团公司至判决作出时均未提交。丁建军律师据此主张被告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2026年3月底,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龚先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本案维权已历经数个程序、历时较长,丁建军律师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实体正义的努力,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如我在诉、防止程序空转、尽量实体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丁建军律师以专业和坚持,帮助一位在层层转包工地受伤的劳动者,找到了维权的方向。
丁建军律师在此案中的诉讼策略调整、上诉坚持与证据组织能力,为同类建筑行业劳务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判决为龚先生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扫清了最关键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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