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北市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当事人因婚礼录像材料交付发生的争议,让婚礼美好的瞬间“定格”。
鲁女士通过平台联系到陶先生为其拍摄婚礼照片,但未能如期收到婚礼成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陶先生返还拍摄款5999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庭审中,鲁女士主张双方曾明确约定在婚礼结束后三日内务必将婚礼照片发送给鲁女士,但截至起诉时,婚礼照片仍未交付,此事对夫妻感情造成极大伤害,导致自己与丈夫多次争吵,对婚礼造成恶劣影响、成为终身遗憾,因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陶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称此前陶先生已按要求向鲁女士发送备选照片,是鲁女士未及时反馈,导致婚礼照片延误。
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做出判决,而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均认可制作婚纱摄影产品需经过鲁女士对照片的确认,陶先生不能自行交付制作,即交付制作婚纱摄影产品需要原、被告双方的配合,而在本案中,鉴于涉案合同并未约定陶先生修图需达到的标准或者鲁女士的具体要求,鲁女士迟延确认照片对交付有直接的影响。陶先生在本案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告知鲁女士照片制作需要的周期,其在照片修图时间流程的把握上亦存在一定过错。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陶先生向鲁女士返还了部分拍摄费用,并约定在20日内陶先生向鲁女士交付婚礼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本案中,陶先生未能如期向鲁女士交付婚纱摄影产品,但产品的制作系以鲁女士对照片的确认为前提,因此,双方均对延期交付的情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婚纱摄影产品具有个性化的定制属性,其制作和交付需要新人与婚纱摄影公司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新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就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进一步确定;新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提前向婚纱摄影公司明确自己的拍摄、修图需求,以准确、高效沟通;婚纱摄影公司应当及时提示当事人产品制作需要的时间,以免耽误婚期,引发纠纷。
来源: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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