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发布《坪山坑梓广州泰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3” 一般场(厂)内车辆致害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5月23日21时13分许,广州泰如公司作业人员祝某海操作涉事场(厂)内车辆从垃圾分解车间北门驶出,在车间门口短暂停留后,沿车间外围道路向西行驶,停靠于分解车间外西北角道路边缘,并离开前往洗手间。
21时38分许,祝某海从洗手间回来后,再次启动涉事场(厂)内车辆向前行驶,行驶过程中未开启前照灯,仅依靠警示灯警示周边。
21时42分许,祝某海操作场(厂)内车辆左转弯行驶至车间西侧坡道路段时,车辆右前轮驶出道路边缘,右前轮悬空后陷落,导致车辆重心失衡向右发生侧翻。祝某海未佩戴安全带,被甩出驾驶位并跌落坡道地面,随即被车辆顶棚砸压腰腹部位,身体被困并发出呼救(详见图3)。
事故发生后,工友蒋某强闻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通过对讲机呼叫周某等其他工友前来支援。21时47分许,工友蒋某强使用铲车局部抬升倾覆车辆后成功将祝某海救出(详见图4)。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场后将祝某海送往医院抢救。5月24日9时05分许,祝某海经救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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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报告,死者:祝某海,男,51岁,湖南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系广州泰如公司在职员工,涉事场(厂)内车辆操作员。
2026年5月26日,事故相关方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 经事故调查组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建议免予追责的人员
祝某海作为涉事场(厂)内车辆操作员,虽持有叉车操作的有效证件,但安全意识不足,夜间操作车辆违规驶离车间,行驶时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规范开启前照灯,未系安全带,转弯后未注意道路路况,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跌落临边无护栏的道路边缘坡道而侧翻,致使其本人受侧翻车辆砸压受伤致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黄某芳作为广州泰如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未全面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场(厂)内车辆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广州泰如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场(厂)内车辆操作人员开展专项操作安全培训,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按规定督促场(厂)内车辆操作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临边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监管单位的责任处理建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坑梓监管所。鉴于市市监坪山监管局坑梓监管所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外市流入的场(厂)内车辆未及时纳管的问题,建议由市市监坪山监管局对坑梓监管所进行处理。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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