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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吴文俊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一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业务标兵,普陀区先进工作者。
审理的多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年度案例50佳》、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涉民生典型案例、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示范庭审等。撰写的案例获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多篇文章发表于《人民司法》《上海审判实践》等。
新就业形态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兴起的从业形态,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是回应时代之问的创新举措,旨在健全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救济与保障。当新就业形态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遭受了第三方侵权,能否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对其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应如何处理?
冯某是外卖骑手,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事发小区时,在通过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出口处电动门的过程中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及车辆后部而倒地受伤。冯某作为已参保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人员,被认定其受到的伤害属于职业伤害,经鉴定构成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并从保险机构处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冯某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在电动门的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那么,在已获得职业伤害认定并理赔的情况下,冯某能否向被告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如果被告物业公司需赔偿冯某残疾赔偿金,冯某已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否在残疾赔偿金中予以抵扣?
准确认识新就业形态人员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属性
本文认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险属性:
1. 从设立目的来看
新职伤的目标是通过试点方式优先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逐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保障制度。
2. 从规定制定的历程看
2021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在北京、上海等七个省市对其执行平台订单任务的全部从业人员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5年4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明确用三年时间,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分步骤、渐进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国家通过出台相应文件旨在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进一步兜住、兜准、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具有显著的社会政策性导向。
3. 从涉及主体来看
以上海为例,新职伤的经办模式由社保部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上海市的职业伤害经办服务。理赔方面,先由行政部门对是否符合职业伤害作出认定并进行相应鉴定,理赔项目参照工伤保险的各类分项,将职业伤害认定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体系之中,以上环节均存在行政力量参与。
4. 从持续保障方面来看
对伤残等级较重(一级至五级)的人员存在伤残津贴;因职业伤害死亡的,其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台企业还承担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持续性的保障贯彻始终,区别于普通商业保险。
请求权基础的厘定及赔偿项目的确定
根据上述分析,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第三人侵权责任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这两种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所以当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属于请求权基础的竞合,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需要共同诉讼的范畴。
允许新就业形态人员就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责任分别主张权利,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在法院具体审理赔偿项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具体的赔偿项目,确保在适用法律中不违背填平原则。
以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为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的医疗费,在工伤人员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以上规定均明确:受害人不应重复获赔医疗费。因此,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中的医疗费也应参照处理。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职业伤害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的补偿,与残疾赔偿金弥补人身损害的功能不同,二者兼得并不违背填平原则、不构成双重赔偿。
思考与建议
1. 相向而行、合力推动职业伤害保障切实落地
新就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人员与企业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需要各方共同发力、相向而行。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对职业风险的有效制度保障,而这张“安全网”具体落地过程中,需要每一位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自我赋能:熟悉与工作中相关的平台协议、投保流程、出险规则等内容,一旦发生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了解报案程序、维权规则和提交材料要求,提高存证意识,及时保留证据,实现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在本案中,冯某在受伤后第一时间留存了证据,在平台上进行报案,用工单位为冯某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职业伤害认定的申报,在被认定属于职业伤害后再由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因工致残程度的鉴定,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程度从保险机构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申请职业伤害到冯某领取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用了两个月时间,快速、高效地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体现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优越性。
2. 多元解纷、着力促成职业伤害纠纷源头化解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试点的各地对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具体的前置环节、操作方法、认定范围、基金来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实践操作中有不同的要求。当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职业伤害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后,可以选择就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责任分别主张权利。新就业形态人员在主张上述权益时,会面临维权难、多头跑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以上海市普陀区为例,成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市区联合调解中心,将职业伤害赔偿纠纷、涉及第三者事故赔偿处理等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发挥平台企业内部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将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纠纷在企业内部快速解决,切实兑现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
3. 依法审判、努力实现职业伤害权益准确处理
无法通过前端化解而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人民法院将通过依法审理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合法权益。就职业伤害保障而言,依法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按相关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规定处理。就侵权责任而言,因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劳动者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下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应从侵权损害赔偿中抵扣。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功能,案件处理结果应当与有关试点制度相向而行。
来源: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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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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