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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员工交“风险抵押金”,说亏损了就不退——这合法吗?
2021年,张三入职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依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收取其24万元风险抵押金,约定若项目亏损则不予退还。2023年张三被免职,2025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张三要求返还这笔钱,公司却以“内部承包”“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为由拒绝。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全额返还,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公司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到底踩了哪些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张三入职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2021年9月13日,双方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根据该责任书的约定,公司收取张三风险抵押金24万元,如张三在所负责的项目管理实际执行中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退还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
2023年4月13日,公司免除张三项目负责人的职务。
2025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金24万元。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公司称向张三收取风险抵押金系其经营管理行为,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张三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实际是公司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该风险抵押金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公司应当向张三返还24万元风险抵押金。
公司上诉称
一、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公司基于“风险抵押责任制”与张三项目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收取张三风险抵押金属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问题的复函》(京劳社资函[2003]36号)界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行为合法。
二、公司、张三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系基于“内部承包”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风险抵押金”相关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风险抵押金的退回条件应依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约定。
三、公司的“康复中心设施维修工程”项目中标价是58627685.54元,张三担任项目部负责人,双方签署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利润率为7%,但该项目不仅未盈利,还亏损740万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第8条的约定不应退还风险抵押金。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公司主张双方为合同纠纷,非劳动争议。
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现工程造成严重亏损,公司不应退还风险抵押金。
双方当事人成立劳动关系,案涉风险抵押金系基于张三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双方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内容,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风险抵押金应否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公司向张三收取风险抵押金违反上述规定。且公司主张案涉项目存在严重亏损,不具备退还风险抵押金条件,但现有证据难以证实案涉项目实际发生严重亏损。该项目系经过多层审核,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张三应对于项目亏损承担责任,且其他员工的风险抵押金已经退还。
基于上述分析,公司拒绝退还风险抵押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号:(2026)京02民终12789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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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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