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 这几个字让很多人困惑,它既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来招录的,又带着 “事业单位” 的后缀,到底算公务员还是事业编?
网上说法五花八门,很多信息并不准确。之前我也讲过很多次,今天我们根据官方文件再讲一遍。
参公事业单位的全称是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质是事业单位,但人事管理完全执行公务员制度,是体制内相对特殊的一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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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三条,事业单位要列入参公管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是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说,只有承担公共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后,才能纳入参公范围,审批要求非常高,地方无权自行认定。
常见的参公单位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执法类,比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各类执法队伍;
另一类是公共事务管理类,比如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等。
这些单位虽然是事业建制,但履行的是行政职能,采用公务员管理模式。
参公单位和普通事业单位都属于事业单位序列,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机构属性上没有本质区别。
但在人员管理方面不同。参公单位完全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管理;普通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
而且参公人员必须通过国考、省考等公务员统一考试招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用同一套试卷、同一个报名系统。
普通事业单位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招录,考试内容、组织主体均不相同。
简单说,参公单位本质是事业单位,但管理方式参照公务员,人员的招录、考核、晋升、工资福利等全部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
而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公务员遴选,跨单位调动时,调入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转为行政编制,没有身份壁垒。
最大的不同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是法定意义上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官方称谓是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总的来说,参公事业单位是介于行政机关和普通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形态。
保留事业编制的外壳,使用公务员管理模式。甚至可以用“事业编的身子,公务员的灵魂。”来描述他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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