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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辩护系列」第一篇。本系列聚焦一个真实判例,从四个维度拆解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最致命的认知误区。
家人涉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被带走,很多家属的第一反应是:“他是被骗去的,护照被收了,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是被胁迫的!”在很多家属看来,这就是“胁从犯”,应该减轻处罚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法院真的会这么认定吗?
今天王玉琴律师用一个真实判例,把“胁从犯”的认定标准彻底讲清楚。文末附有具体的辩护思路,建议读完。
护照、手机被扣,打诈骗电话
王大胆经人介绍出国打工赚钱。到了境外窝点才发现,是冒充快递客服接电话骗人。他的护照被收走,手机也被扣,吃住都在别墅里,不能随便外出。
但王大胆没有拒绝。他每天按话术单接听被害人回电,熟练地把电话转给二线“警察”、三线“检察官”,配合完成诈骗。他拿底薪和提成。
案发后,王大胆辩称:“我是被胁迫的!护照被收了,想走走不了,我是胁从犯,应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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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胁从犯?不构成
法院认定,王大胆不构成胁从犯,依法不能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注意“胁迫”两个字,必须是面临现实的、紧迫的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比如被人用刀逼着干、拿家人安全威胁等。
法院查明了三个关键事实:
第一,有退出自由。
王大胆等人的护照和手机虽然被收走,但可以定期与家人通话。更重要的是,窝点规矩是:如果明确表示不想干,只要自己出交通费,就可以离开。
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就因为跟同伙打架,直接提前离开窝点回国,没人拦他。这说明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完全控制。
第二,没有任何拒绝行为。
王大胆到窝点后,没有明确说过“我不干”,也没有任何反抗举动。相反,他主动接听电话,照着话术单念词,积极配合诈骗流程。这是主动参与,不是被动服从。
第三,拿了钱。
王大胆按诈骗金额拿了提成和底薪,有实实在在的非法获利。
法院据此认定:受高薪诱惑出国,人身自由虽受限,但有退出自由且未主动拒绝犯罪,不构成胁从犯。单纯被诱骗而参与犯罪,不等于被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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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三个问题,再决定怎么辩护
这个案子给所有境外电诈涉案人员敲响了警钟。王玉琴律师建议家属和当事人先对照以下三个问题理清情况,再决定辩护方向。
第一步:搞清楚“怎么去的”——被骗、被绑架,还是自愿?
如果是被高薪诱骗去的。
到了发现是诈骗,但没有拒绝、主动打电话、拿了提成,不构成胁从犯。王大胆就是这个情况。
如果是被绑架去的。
被人绑着去、到了被关铁笼子、不打电话就挨打。这种情况,还要看第二步。
如果完全是自愿去的。
明知是诈骗还主动参加,更不构成胁从犯,直接按主犯或从犯处理。
第二步:如果真是被绑架去的,胁迫是否持续?
情形一:暴力威胁是持续的。
到了窝点后每天有人看守,不打就挨打,想跑就被抓回来往死里打。这种情况下打电话、收钱,都是在持续的暴力威胁下完成的,完全符合胁从犯的构成要件,法院应当认定胁从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极端情况下,如果暴力强到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
情形二:暴力威胁只是“开局式的”。
到了后被绑了一晚上吓唬了一下,第二天发现只要听话干活就没事,还能拿提成,没人真正动手。这时候“被绑架”已经过去了,后续配合打电话、拿钱,是主动选择的结果。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认定胁从犯。绑架只证明胁迫“曾经存在”,不能证明胁迫一直持续。
提醒一下:
胁从犯认定需要证据支撑,光靠嘴说“我被绑了”,法院不会信。要有伤情鉴定、同案印证、求救记录、明确拒绝等证据。
第三步:如果胁从犯走不通,该怎么辩护?
如果“胁从犯”走不通,王玉琴律师建议把精力集中在以下三个方向:
首先,争取认定“从犯”。
如果参与的层级低、次数少、获利少,可以全力争取认定为从犯。本案中,只参与一次诈骗活动的一线人员,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并减轻处罚。而同案中参与多次的二线人员被认定为主犯,判了十三年。差距巨大。
注意法院衡量“参与一次”的标准是“作案批次”,不是打了几个电话,也不是骗到了几个人。比如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1月,跟着窝点干完一轮,叫“参与一次”;回国后下次又去了,叫“参与两次”。
其次,用足法定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自首、退赔退赃,是实打实的减刑筹码。本案中,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明显轻于同级别同案。亲属代为退赔的,法院也全部作为从轻情节考量。
最后,积极配合调查。
如实供述、提供同案信息,虽然不一定构成立功,但能在认罪态度上争取主动。与其纠结“是不是被胁迫的”,不如把精力放在这些法院真正认账的地方。
如果你正面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知道该怎么办,欢迎评论区留言,我帮你看看有没有可以争取的空间。
下期预告: 一线话务员从没说过自己是警察,为什么法院认定她也在“冒充公检法”?下篇为你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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