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几个人把我拉进群里,让说说“笔耕”的事,但确实是无话可说,中国三千的历史早写好了答案。
九月十日上午九时,安徽和县。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席上坐着的,是一个写字的人。
他叫尹建根,湖南株洲的自媒体人,笔名“笔耕”,微信公众号“笔耕下的阳光”“春天的那束光”的主人。他此前因一组批评基层官员的文章被跨省带走、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今天,二审开庭。
我想,这是一份延续了三千年、至今仍未签字的判决书——判决的对象,从来不只是某一个人的言论,而是每一个普通人“能不能说话”这件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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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历史的人都知道:三千年前,中国人就已经答过这道题。公元前九世纪,西周都城镐京。周厉王宠信卫巫,让人去监视国人的议论,抓到就杀。于是“国人莫敢出言,道路以目”——路上遇见,不敢打招呼,只用眼睛互相看一下。厉王很高兴,召来召穆公炫耀:我能禁止诽谤了,他们都不敢说话。
召穆公留下的那段话,成为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最锋利的一段警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翻译过来极其朴素:堵住嘴比堵洪水更危险,堤坝一垮,死的人更多。所以治水要开水道,治民要让人说话。
厉王没有听。三年后,国人暴动,厉王出逃,死在彘地。三千年过去,这段对话没有任何一节被历史推翻。它只是被反复地重演。
从“偶语《诗》《书》者弃市”,我才知道:把言论正式写进刑律的,是秦。李斯的建议载于《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两个人私下议论一下经典,就在闹市执行死刑;借古讽今一下,全族抄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性地把“说”本身定为死罪。它标志着一种治理逻辑的确立:不是让你不敢说,而是让说这个动作,天然带罪。
此后两千年,历代王朝都在两种姿态之间来回摆动:一种是汉初“诽谤之木”“敢谏之鼓”的姿态,把倾听写进制度;一种是明太祖的锦衣卫与文字表奏的告密,把揣测写进制度。而每一次王朝的崩坏,几乎都始于同一个症状:能听见的话越来越多,听不见的话越来越多。
到了汉唐,很多人不知道,汉代最有名的文字之祸,源头是一封私信。杨恽,司马迁的外孙,因罪闲居在家,给友人孙会宗写了一封回信,说自己在家种地、做生意、喝酒唱歌,无所谓前程。这封后来被收入《文选》的《报孙会宗书》,被人上告“骄奢不悔过”,汉宣帝亲自过目,定为“大逆不道”,杨恽腰斩,妻子儿女流放酒泉。
请注意:那是一封私信。没有传播,没有谣言,没有诽谤,甚至没有一句直接的批评。它被定罪的理由,是读出来的态度。
唐代有“终代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家法,乌台诗案却差点破了它。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的诗文被御史台逐句摘录,定为“讥讪朝政”,他在狱中百余日,随时准备赴死,写下“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出狱后贬为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苏轼侥幸活了下来,因为他有名声、有人脉、有太皇太后的一句话。而历史上那些没有名声的批评者,从来没有这种运气。
这正是所有文字之祸最精密的地方:它不要求你说错什么,它只要求你有过错可挑。
文字狱的技术高峰,是明清时代。明太祖朝高启、徐一夔的名字,是读史者心里的一道疤。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按惯例上贺表,表中有“光天”“垂”“生”“则”一类字,因与皇帝的出身相犯(“光”“秃”“生”“僧”的联想),下狱而死。赵翼在《陔余丛考》里专列“明初文字之祸”一条,列举了因表笺用字而被杀的多名教官。揣测字面、罗织谐音,是一门不需要证据的技术。
清代的文字狱则发展到了艺术的高度。庄廷鑨《明史》案,牵连刻工、藏书者、卖书者、作序者,被杀者数十百人,妻孥发配为奴;戴名世《南山集》案,三百余人入罪;吕留良死后多年被开棺戮尸,子孙弟子或死或奴;徐述夔“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胡中藻“一把心肠论浊清”,皆是因一句诗杀身,甚至株连已死之人。我们看金庸的小说,是有印象的。据研究者统计,有清一代的文字狱案件中,乾隆一朝即达一百三十余起,占去绝大多数。
这一整套技术的核心,从来没有变过:它不去追究“你说了什么不实的事实”,它追究的是“你的话里有无不敬”“你的态度是否恭顺”。证据从字句的间隙里挤出来,罪名从想象的空间里造出来。而它真正的成果,也不是杀了多少人。是龚自珍那句:“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
中国人曾经为这一页付出过什么,我们不必回避。从“舆论一律”到“反右”“文革”,以思想定罪、以态度入罪的历史,就在半个多世纪之前。上世纪八十年代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其中大量正是言论与思想之狱。1979年《刑法》颁布后,随着法治观念的推进,1997年《刑法》修订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反革命罪”,并将“流氓罪”这一臭名昭著的口袋罪从法条中彻底拆除。
——这些改动的意义,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它意味着一个现代国家终于承认,一个人的思想、态度、言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把“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列为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第四十一条更是明确: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里必须说一句常被忽略的话:批评官员,不是公权力的恩赐,是宪法写明的权利。它是写在根本法里的,不是任何一级机关可以自行回收的。
但翻过去的一页,会不会以另一种形式回来?
告诉你:会的。当“流氓罪”被废除后,它的一部分以“寻衅滋事罪”的形态留下来,并在此后二十多年里,一次次出现在信访者、维权者、发帖者的起诉书上。它被法学界反复称为“口袋罪”,因为它什么都可以装:法无明文的部分,可以装进“寻求刺激”;动机无法证明的部分,可以装进“无事生非”;结果无法度量的部分,可以装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于是就有了尹建根案。
回到那个起点:2025年8月11日,尹建根以“笔耕下的阳光”为名发布《和县历阳镇党委书记刘莹恣意妄为导致政府“信赖违约”》,写的是农妇陈德珍讨要十万元砖款而陷入困境的遭遇,并对此提出尖锐批评。当地有关部门来电要求删帖,他回了一句:“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随后,和县警方跨省到湖南株洲,将他带走。
据判决书披露:他被认定发布涉刘莹信息八篇,共被阅读48625次、点赞350次、转发1362次、评论314次。庭审中,当事人陈德珍出庭作证:相关文章经其本人同意发布。一审的最后陈述里,尹建根说:“他们可以抓走一个榜样,但挡不住笔下的阳光。”
在法律上需要回答的问题,其实极其清晰,清晰到只剩下三个:
第一,罪与非罪:网络寻衅滋事的入罪门槛,是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的“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请注意主语——被惩罚的是“编造并散布”这个行为,不是言论本身。
第二,实质的界限:“事实有误”不等于“编造虚假”;“尖锐刻薄”不等于“辱骂诋毁”;“经当事人同意发布的维权信息”,更难归入“无事生非”。一审把“尖锐批评”直接等同于“随意辱骂”,恰恰是本案最危险的一处法理滑动。
第三,手段的必要:如果官员认为名誉受损,《民法典》人格权编提供了名誉权之诉的完整通道。民事能解决的问题动用刑事,绕开的不仅是更妥当的程序,更是刑法最基本的谦抑原则——刑罚是最后的手段,不是第一选择。
而比这三个问题更大的,是一个原则问题:公权力机关能否成为“被批评的一方”?如果能——那么它就必须接受与普通人同样的规则:可以起诉、可以澄清、可以道歉,唯独不能顺手把批评者带走。
抓得走一个笔耕,遮不住笔耕下的阳光。或许已经预料到了自己的结局。一审庭后,尹建根在写下的一段文字里说:“他们可以抓走一个笔耕,但遮不住笔耕下的阳光。那束光,已经照进了无数人的心里,它终将穿透阴霾,照亮春天,照亮这个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最后是一句近乎祈祷的话:愿正义不灭,愿光明永存。
没有疑问,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尹建根发布的文章中,帮人维权的七十五篇里存在大量“不实”之处,涉及安徽、湖南、湖北、浙江、江苏、福建等多省市共十六起事实。最终,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我想:二审不会改变这个数字。二年零三个月,二百七十个日夜,换来的是一组被逐条编号的“不实”、一个十四位数的阅读量,和一份写进中国自媒体史上、迟早要被重新回看的判决。
网上流传的:“尖锐批评的尽头是监狱”不再是一句玩笑,会被完整地执行了一遍,从删帖要求、跨省带走、以寻衅滋事立案,到庭审,到落槌,每一个环节都按最坏的剧本走完。此后所有想写下一个乡镇党委书记名字的人,都要先把这个案子的时间线在脑子里过一遍。
但判决可以锁住一个人,锁不住一条已经发出去的信息——那些文章被转载、被镜像、被截图存进陌生人的相册,被念出来给不识字的人听;一个农妇的十万元砖款,从此不再只是她一个人的家事,而是无数人记住的一个数字。抓人与传光,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判决越重,那句话的分量越重。
网上还流传一句:“尖锐批评的尽头,是监狱。”说的时候是玩笑,如今看是墓志铭。为什么一个批评乡镇党委书记的案件,会牵动这么多与案件毫无关系的人?
因为舆论监督是普通人手中所剩无几的、成本最低的制约工具。一个农妇讨要砖款,她有什么办法?她的砖款、她的证词、她的命运,就装在那篇被计算为“48625次阅读”的文章里。当为别人说话这件事,需要以人身自由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时,理性的选择从此只有一个:闭嘴。
沉默不会只沉默于案件本身。它会沉默于下一次工地拖欠工资、下一次村口的违规征地、下一次孩子在学校的遭遇。一个社会真正的损失,从来不是一篇文章被删,而是那些“本来会写出来、最后没有写出来”的文章。
三千年前召穆公说的“民亦如之”,说的就是这个:水不流,不是水没了。
二审已审完,判决书估计已经写下,案卷即将合上。“公开审理”四个字,我们仍然当真;判决之后仍然允许讨论、允许不服、允许记录,本身就是这个案件应当保有的温度。
我们尊重司法,也正因为尊重,才要求它把线画清:线画清了,人才敢说话;人敢说话,权力才知道自己在哪儿。
愿判决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据,愿它经得起三千年后回看的考验。
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不成为刑法上的“罪”;愿一篇基于事实的批评文章,不必以人身自由作为代价。
愿“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这句三千年前的警告,从此只出现在书里,不再出现在新闻里。
并且要说清楚:法律程序还没有走到尽头。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通道仍在;判决生效不等于历史定案,一个案件的最终评价,从来是由后来的人写下的。
我们仍然相信尹建根写下的那句话:正义不灭,不是因为它每一次都赢,而是因为每一次它缺席的时候,都有人记得它应该在场;光明永存,不是因为天已经亮了,而是因为有人不肯把最后一点光交出去。
庭审完毕、案卷会合上,堤坝仍在。水往哪里去,取决于我们今天选择筑墙,还是选择挖渠。
最后,我什么也没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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