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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0日,张某入职某公司。
2022年9月30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函,解除理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隐瞒工作经历。
张某起诉要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00元。
诉讼中,公司提供与张某有关的劳动纠纷相关案件。案件分别为: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11)某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张某与某丁公司赔偿金劳动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某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张某与某戊公司赔偿金、二倍工资劳动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某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张某与某己公司赔偿金劳动纠纷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某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张某与某庚公司赔偿金劳动纠纷案。
天宁区法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也是劳动法领域的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评估其职业稳定性、专业知识能力、是否存在潜在劳动纠纷风险的重要依据,是用人单位在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前有权且有必要了解的基本情况。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履历表中未写明其全部的工作经历,而在此期间其曾与多家就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曾因隐瞒工作经历被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入职履历表中张某填写其从某辛公司离职原因为“自离”,与其向法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事实亦不相符。
《员工入职履历表》载明“本人所填上列各项均属事实,若有不实或虚构,本人愿意承担任何处罚,包括取消申请资格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要求公司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在承诺提供信息为真实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履历、隐瞒工作经历,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在日常执业中的基本要求。
虽然涉案《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公司组织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对《员工手册》进行了培训、考试,《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对张某应具有约束力。《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两次警告为记小过一次,一年内两次记小过为记大过一次,在职期间累计8次因违纪受到警告,或累计4次因违纪受到记小过2次记大过处分”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工作能力不足为等为由拒绝履行工作义务,存在连续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因此多次对其作出处分,并进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履行了法定程序,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符合法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常州中院认为
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评估应聘者职业稳定性、专业知识能力、是否存在潜在劳动纠纷风险的重要依据,是用人单位在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前有权且有必要了解的基本情况。
涉案《员工入职履历表》明确载明“本人所填上列各项均属事实,若有不实或虚构,本人愿意承担任何处罚,包括取消申请资格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要求公司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张某入职公司填写入职履历表时,不仅未写明其全部工作经历,还将离职原因填写为“自离”、“合同期满”,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张某在承诺提供信息为真实的情况下,仍然故意隐瞒离职原因,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情形,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以“……同时公司发现你存在隐瞒工作经历的情形”为由,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于驳回;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号:(2026)苏04民再18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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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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