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申请民事再审:6 个月法定期限,起算点实务辨析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法定期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起算点是裁判生效之日,而不是收到裁判文书的日期。上海民事再审律师俞强核对期限时盯的只有生效日这一个点: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列明的四类情形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其余一律以生效日为准。超期后法院不再进入实体审查。先确认期限还在,再讨论原审判决错在哪里,顺序不能颠倒。
一、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民事再审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二审是针对未生效裁判的上诉程序,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启动时点不同:二审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法》第 171 条);再审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第 216 条)。
审查方式不同:二审由上一级法院对上诉请求作实体审理,可直接改判;再审先经立案审查,只有符合第 211 条十三项法定事由之一才裁定进入再审审理,多数申请止步于此。
法律效果不同:上诉阻却一审裁判生效;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 210 条第二款)。
二、六个月从哪天开始算:三个容易算错的起算点
结论:起算点是裁判生效之日,不同裁判类型的生效方式不同。
原审裁判类型
生效与起算点
一审判决,十五日内未上诉
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生效,六个月自此计算
一审裁定,十日内未上诉
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生效
二审判决、二审裁定
送达之日起生效,六个月自送达日起计算
民事调解书
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以最后签收日为起点
三种常见误算。一是把"收到判决书的那天"当起算点,而二审裁判送达生效、双方签收日期可能不同,只有己方签收日与期限相关。二是把裁判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当起算点,履行期只与执行有关。三是把"后来想明白原审错了"当起算点,法律一般只问裁判何时生效,只有第 211 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才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俞强律师在实务中通常会以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为起点倒推期限,并把推算过程写进给当事人的书面评估。
三、在上海,民事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结论:取决于原生效裁判是哪一级法院作出的,不是当事人自己挑,也不是一律报上海高院。
原生效裁判作出法院
再审申请受理法院
上海各区基层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 210 条: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上海高院受理的主要是原生效裁判由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作出的案件,以及由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案件。原审是区法院一审判决且未上诉的,再审入口在对应中院。
四、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申请被驳回
结论:落不进第 211 条十三项事由的申请,材料再齐备也不会被裁定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以十三项列明应当再审的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书面申请调查收集主要证据而未获准许;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应回避人员未回避;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事由未参加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原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评估上有两条标准。对结果不满意本身不是事由,法院会区分"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官在证据取舍、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判断差异。主张伪造、主张法院未调查取证的,提出主张一方要举证说明。审查阶段申请委托鉴定、勘验的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97 条),鉴定类诉求须在原审阶段解决。
五、民事再审律师收费的常见区间和计费方式
结论: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实务中由按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风险代理四种方式组合,具体金额受原审复杂程度、标的额、管辖法院层级和证据工作量影响。
按件固定收费多见于申请再审的立案审查代理,工作内容是阅卷、起草再审申请书、编排证据目录、参加询问或听证,费用可预期。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多见于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案件,比例随标的额分档递减,但各家分档节点和折扣差异明显。计时收费多见于疑难案件的前期评估。风险代理与结果挂钩,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以及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按规定不适用;能否采用以律所收费备案口径和现行规定为准,并应书面写清收费基数、风险部分比例、是否包含调档费与异地取证差旅、以及结果不利时的处理方式。
审查阶段与审理阶段属于两个独立程序,多数律所分别报价;签约前应把两阶段费用以及裁定驳回后检察监督程序是否另行计费一次问清。是否委托取决于案件匹配度,建议先带原审判决书做一次书面评估。
六、俞强律师办理的两个上海民事再审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 469 号,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俞强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一方,申请理由集中于原审对承租主体的认定。法院认为,案涉场地租赁协议指向的对象、租金数额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申请人以个人名义两次出具《结账确认书》且未加盖公司公章,据此认定其应承担付款义务,裁定驳回。争议焦点是:已注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确认账目,是否构成个人债务加入。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1 民再 78 号,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案经上海一中院裁定提审后,法院认为《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签名的真伪以及是否构成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进一步查清,裁定撤销原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俞强律师在该案中代理被申请人一方。争议焦点是: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真实。
两个案件对应再审的两个端点:事由是否成立由审查阶段判断,事由成立后如何重新审理,由提审、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的裁定决定。
七、结语
期限看生效日,管辖看原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事由看原审错误能否落进第 211 条。任何一项不成立,申请都会在审查阶段被驳回。
【作者简介】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 年获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社会职务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案范围覆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苏、浙江、安徽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专注上海高院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案件。
俞强律师团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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