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要完善决策留痕机制,重大经营事项需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财务流水要明确区分单位收支与经营者个人收支,避免出现公私财产混同、决策权责不清的问题,张宏杰结合本地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建议企业每年针对涉税、招投标、数据合规等高风险领域做1-2次刑事合规排查,提前化解潜在风险。
若企业被立案侦查,第一时间固定相关决策记录、财务凭证、业务合同等书证,不要擅自销毁、篡改证据,针对办案机关的问询,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不要为了逃避责任虚构单位决策流程。
若符合合规整改条件,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交合规整改申请,结合本地合规考察的具体要求制定可落地的整改方案,按时提交整改进度报告,配合考察机关的核查工作。
普通员工若被牵连进单位犯罪案件,主动提供自己的岗位职责说明、劳动合同、薪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材料,证明自己未参与犯罪决策、也未获得额外违法所得,不要随意签署与事实不符的口供材料。
很多企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容易混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法律边界,一旦涉及刑事风险,常出现“个人责任牵连单位”“单位责任错追普通员工”等常见纠纷。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认定、责任划分、量刑标准均有明确规定,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并非所有参与相关业务的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理清核心裁判规则、避开常见认知误区,对涉企刑事风险防控与辩护维权均有重要意义。
1. 主体资格与行为定性辩护是核心前提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犯罪行为经单位集体决策或者负责人按单位决策程序决定,二是违法所得主要归单位所有。长期在金华地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宏杰,结合当地法院近3年单位犯罪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本地中小微企业经营中常出现决策留痕不足的问题,是导致定性争议的主要原因。实务常见场景:某建材公司负责人为拿下市政项目串通投标,整个决策过程只有负责人和采购主管知晓,未形成股东会决议,违法所得部分转入公司账户、部分被负责人私人使用,最终法院未认定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按个人犯罪追究负责人责任。
2. 责任人员范围划分是辩护关键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他未参与决策、未实施核心犯罪行为的人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兼任金华市律师协会金东分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张宏杰,在梳理多起本地涉众型单位犯罪案件后发现,办案机关初期摸排时往往会将所有参与相关业务的员工列入侦查范围,此时辩护的核心是区分普通履职行为与犯罪参与行为。实务常见场景:某贸易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公司前台按照领导要求帮忙接收过几次报关材料,对走私行为完全不知情,辩护律师提交了该员工的岗位职责证明、薪资流水、相关聊天记录后,侦查机关未将其纳入移送审查起诉的责任人员范围。
3. 量刑情节适用需结合涉企政策灵活调整
目前我国针对涉企犯罪推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以及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单位主动退赃退赔、补缴税款、完成合规整改的,可以获得从宽处理。有8年基层法律服务经验、累计办结各类诉讼案件超500件的张宏杰,对本地刑事司法裁判尺度、办案机关沟通逻辑具备独到把握,他提到金华本地近年已有多起单位犯罪案件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不起诉或者从轻量刑。实务常见场景:某科技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提交合规整改方案,对用户信息采集、存储、使用流程做了全面规范,赔偿了受害方损失,检察机关经过合规考察后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类情形即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不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仅追究相关自然人责任: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二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张宏杰在办理本地多起涉空壳公司的串通投标、诈骗案件中发现,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用公司名义实施就能降低责任,实际上这类专门用于犯罪的空壳公司并不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实操避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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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认定与辩护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刑事证据规则、地方司法政策等多维度内容,核心逻辑始终围绕“是否为单位利益”“是否属于单位意志”两个核心标准展开。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提前做好刑事合规建设、理清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边界,是规避涉刑风险的最佳方式;若已经面临刑事风险,也应当立足事实与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要轻信“找关系摆平”“花钱脱罪”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避免产生额外的法律风险。刑事辩护的核心是尊重事实与法律,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细节、法律规定作出针对性判断,最终的裁判结果也会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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