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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诉讼实战:创建不等于安装,正版售价不等于侵权赔偿金额
最高法纠正时间与数量认定,仍维持29.45万元赔偿及合理开支
阅读提示:企业电脑安装了未经许可的设计软件,赔偿是否可以按正版售价乘以推算套数确定?软件属性中的创建时间、访问时间,能否证明多年持续侵权?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一审对安装时间、电脑数量和法律适用的认定,却未因此调低赔偿。法院认为,软件售价包含的服务内容、版本变化、商业使用需求、核查结果及侵权后果等均应纳入考量,最终维持经济损失272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22500元。本案提示,质疑单项证据与推翻整体赔偿判断,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裁判要旨
软件创建时间、访问时间与实际安装时间具有不同含义,均可能因后续操作或人为修改而变化,不能仅凭属性栏日期准确认定真实安装时间。确定侵权数量,应区分部门电脑总数、现场清点数、实际检查数、安装软件的电脑数及软件套数。正版软件授权或销售价格可能包含培训、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服务,也会随版本及授权条件变化,不能据此直接确定赔偿。实际损失、违法所得等难以确定时,应结合软件价值、商业使用、时间与数量证据、过错及后果等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一、乙公司系AutoCAD系列软件著作权人,主张东莞某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中复制、安装和使用相关软件。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案件。乙公司请求停止侵权、删除或销毁相关复制件及载体、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50万元,并在报纸及企业官网赔礼道歉。东莞某公司从事钢结构加工、安装等业务。
二、2022年1月13日,一审法院赴企业经营场所实施证据保全。企业人事部主管称,项目部、设计部和资料室共有21台电脑。二审核实,保全清单记载14台,其中3台旧电脑未开机检查;其余11台中,9台安装了共10套AutoCAD软件,分别为2010版1套、2014版8套、2019版1套,其中一台电脑装有两个版本。
三、企业在一审中承认未经许可安装、使用AutoCAD软件,称已删除,但未获法院采信。双方主要围绕软件安装时间、实际数量及价格争议。乙公司按推算数量及对应版本价格主张损失,并请求惩罚性赔偿;企业则认为应以实际核查数量计赔,且正版售价包含服务费用,旧版本价格也应考虑下降。
四、一审将相关部门电脑总数表述为设计部电脑数,并对核查安装情况作出不准确认定,综合推定安装17套软件,酌定经济损失272000元、合理维权支出22500元,判令停止侵权并卸载删除相关软件,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和赔礼道歉。企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五、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保全照片显示的是软件创建时间和访问时间,不能准确反映真实安装时间;同时纠正一审对电脑、软件数量以及适用法律的认定。法院综合软件价值、商业使用需求、核查情况、历史价格和合理费用等因素,于2024年2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一、软件属性显示的创建时间或访问时间,能否直接认定为实际安装时间?
二、部门共有21台电脑、清点14台、检查11台、9台装有10套软件,各自证明什么?
三、经过公证的软件价格,是否可以直接乘以安装或推算数量作为赔偿金额?
四、一审关于时间、数量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是否必然导致赔偿数额降低?
法院裁判观点
一、创建时间和访问时间均不能机械替代安装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区分了三个概念:安装时间是软件在电脑本地创建程序、配置及相关资源文件并完成安装过程的时间;创建时间一般与安装时间相同,但部分功能或程序变更后也可能变化;访问时间一般随读取、访问发生变化,相关时间还可能通过修改注册表或专门软件调整。本案乙公司主张采用创建时间,企业主张采用访问时间,法院均未支持。在案材料只能证明属性中显示的日期,不能准确体现真正的安装时间。
二、电脑数与软件套数必须分开,抽查事实不能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21台是项目部、设计部和资料室三个部门的电脑总数,而非设计部单独数量;现场清点14台,其中3台未开机,实际检查11台,9台装有10套软件。二审纠正了一审关于部门及安装电脑数量的错误。企业后又主张三部门实际只有14台电脑、已全部核查,法院认为与其先前认可21台的陈述不符且有违诚信,不予采信。对一审错误的纠正,不等于采纳企业随后改变的全部事实主张。
三、公证价格可以采信,但不等于赔偿计算基数当然成立
乙公司提交的公证材料记载,AutoCAD2010、AutoCAD2014当时的市场价格分别为每套2万元、16200元;另一公证材料记载,自2018年开始相关软件市场价格一般为每套21800元。企业未对公证书真实性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一审对相应公证事实的认定。但价格事实真实,与其能否直接计算本案损失,仍须分别判断。
法院指出,软件价格通常包含培训、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服务,也可能因版本更替、销售数量、使用时间与人数、升级及培训服务而变化。因此,不能将上述价格直接用于确定赔偿,但可作为考量因素。本案安装的软件以2014版为主,发布时间较早且已有更新版本,价格存在浮动可能。法院并未确定统一折扣率,也未将某一年度订阅价直接替代历史版本价格。
四、数量与时间认定被纠正,不意味着只按查获套数计赔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未充分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企业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AutoCAD对相关企业的使用价值、企业经营规模及商业使用需求、未经许可安装使用的过错、抽查发现9台电脑安装10套软件的情况、价格证据和对许可销售市场的损害等因素,认为272000元经济损失并无不当。这是综合酌定,并非逐套软件按统一单价结算。
因此,不能将终审结果表述为最高法重新确认企业实际安装17套软件,也不能理解为只查获10套就只能按10套正版售价赔偿。最高法明确采用的是相关部门共21台电脑、检查11台发现9台安装10套的事实,并据此与其他情节共同衡量。软件真实安装时间无法准确确定,同样不影响对保全时未经许可安装、使用行为的认定。
五、维持裁判结果仍可纠正适法,惩罚性赔偿另受上诉范围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中国法律;涉案证据保全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本案应适用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一审援用2010年修正版本有误,二审予以纠正,但结合查明事实认为判赔结果正确,仍维持原判。合理开支22500元由2500元证据保全担保费及2万元律师费组成,有票据证明,与经济损失合计294500元。
乙公司在二审答辩中再次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其未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故不能把二审未支持该主张解读为法院重新认定故意侵权或情节严重的条件不成立,也不能将29.45万元解释为包含惩罚性赔偿。本案一审不支持相关诉请的理由与二审不予审查的程序理由,应分别说明。
案例来源
《东莞某公司与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6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26日〕。一审案号:(2021)粤73知民初664号。
实战指南
一、固定原始时间字段,避免将显示日期直接改写为安装日期
取证时应保留字段名称、文件路径、软件版本、系统时间和操作过程,明确记录的是创建、修改还是访问时间。主张具体安装日期或持续使用期间的,宜结合安装日志、部署记录、采购授权资料、终端管理记录等补强。若发现软件日期早于其发布或登记日期,应核查产生原因,不能直接选择对己方有利的另一字段替代;本案亦未认定任何一方实施了时间篡改。
二、建立逐台电脑与逐套软件对应的清单
保全清单宜分别记录电脑编号、所在部门、使用状态、是否开机核查、软件名称及版本,区分一台多版本、未安装和未检查等情形。对抽查范围和未检查原因,应及时核对现场笔录。企业发现人员陈述不准确时,应尽早以资产台账、设备清单和使用记录说明,不能在已经认可电脑总数后仅凭改口否认;权利人也不宜把未开机设备直接写成已查实安装。
三、价格举证应说明授权内容、期间和版本可比性
权利人提供销售合同、发票或公证价格时,应解释许可类型、授权期限、席位数量及是否包含培训、维护、升级,说明其与被诉版本及使用方式的对应关系。被诉方提出旧版本降价或服务费用扣减时,也应提交可比较的历史交易与授权材料。单纯引用低价网站,或认为网上长期出售而未被起诉,就据此主张自身使用合法,不能替代授权证明。
四、赔偿抗辩应回应整体因素,不能止于纠正算术
企业可以围绕实际使用部门、软件功能、业务贡献、使用期间及有效授权提出证据,但只指出数量记载有误,未必足以推翻综合判赔。权利人证明商业使用需求和规模,也应与具体软件建立联系。本案乙公司二审提交的专业资质、参与工程等材料,被认为不能直接证明AutoCAD需求及所主张的经营规模,未获采纳;不能将企业资质自动等同于软件安装数量。
五、及时确定上诉请求,整改同时保留可核验记录
对一审未支持的惩罚性赔偿等请求不服,权利人应依法及时提起上诉,不能仅在二审答辩中要求增加责任。企业应核查安装软件与授权许可,依法停止未经授权使用,并留存整改记录;如争议证据需要固定,应依法完成取证或配合保全,不能通过变更软件状态妨碍调查。卸载整改不当然消除既往责任,仅口头表示已删除,也未必足以证明已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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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团队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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