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4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老纠纷典型案例。王大爷与侄子王先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王先生负责其生养死葬,王大爷去世后名下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协议履行期间,王先生定期代缴水电费、与老人共同就餐、生病时送医照料,尽到了扶养义务。后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效力。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系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且王先生已实际履行扶养义务,依法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双方约定,王大爷在世期间可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利。若王大爷生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由王先生负责照料。现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经查,王先生有稳定工作与可靠经济收入,足以照顾王大爷的生活及养老支出。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定期为王大爷交水费、电费,平时与他共同吃饭,并在王大爷受伤时送医治疗,尽到了扶养照顾义务。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王先生并非王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具有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资格。王先生提交的证据证明,协议中所涉房屋系王大爷的个人财产,且王大爷、王先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王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王大爷尽到扶养义务,对此,王大爷亦表示认可。故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王大爷与王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据了解,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要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口头协议。签订协议时,可邀请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老人可处置的是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不能处置他人、集体的财产。协议同时可以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人及扶养义务人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条件,如扶养人为尽快获得遗产而未能全面履行扶养义务的,则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而不能获得遗产。并且,如扶养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如存在放任老人病死、制造危险情况发生,非法拘禁、胁迫老人等情形,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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