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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梯度培育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 号)、《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津科创〔2026〕62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 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滨海新区坚持构建 “ 区级—市级—部级”孵化器梯度培育体系。本办法所称的“ 区级孵化器”是指经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培育的孵化器。 “ 区级培育体系”是由各开发区、各街镇区级孵化器构成的动态名录。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孵化器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坐落在街镇的孵化器评选与管理工作。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区级孵化器的评选与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评选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四条申请区级孵化器培育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 1 年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稳定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 平方米。
3.运营团队不少于3 人,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60%,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不少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 能够联动至少一支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孵化资金,初步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
6. 上年度不少于 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0%。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坐落地在街镇的区级孵化器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通过审核的孵化器纳入区级培育体系;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区科技局管理体系,负责受理坐落在本辖区内的区级孵化器申报材料,将审核通过的孵化器名单函报区科技局,相应孵化器纳入区级培育体系。孵化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立区级孵化器申报备案常态化服务机制,即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材料,阶段性组织评审,将通过审核孵化器及时纳入区级培育体系。
第八条区科技局统筹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纳入区级培育的孵化器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引导孵化器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做优做强。
第九条已纳入区级培育体系的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或所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坐落地在街镇的孵化器由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培育
资格继续有效;坐落地在各开发区的孵化器由属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函报区科技局,培育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条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培育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取消其区级培育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原则上区级孵化器培育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获得天津市(标准级、高能级)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资质的,可按自愿原则向区科技局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有效期延长三年,否则自动终止区级培育资格。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二条促进梯度发展。 区级孵化器应构建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对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认定标准,不断强化孵化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产业协同。鼓励孵化器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深度孵化、垂直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鼓励与行业龙头企业签订产业资源导入或合作战略协议,营造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良好创业生态。
第十四条提升孵化服务能力。鼓励孵化器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拓展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建立专业服务团队。鼓励孵化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或聘任兼职技术经理人,建设一支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的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第十六条强化金融赋能。鼓励孵化器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机构,以及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为在孵企业提供“股权+债权” 的多元化融资解决方案。联动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围绕在孵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第十七条支持飞地孵化。鼓励孵化器在京津冀等科技创新资源富集地区设立飞地孵化载体。飞地孵化器运营主体须坐落在滨海新区,其区外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可计入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总面积。在飞地内实际运营的企业,经孵化器运营主体提供证明材料后,纳入在孵企业数量统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原滨海新区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保留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可申报 “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或“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过期未获得相应资质的,不再 保留区级孵化载体培育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
来源 / 新河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新河街道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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