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量集体所有制老企业长期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这类企业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很多主管单位会产生困惑:集体企业没有《公司法》直接对应的清算条款,企业被吊销之后拒不自行清算,主管机关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给出明确答案: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自行清算,主管机关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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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况
天河某公司为1993年设立的集体所有制批发企业,2009年因未按规定年检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吊销之后一直没有开展自行清算,属于典型历史遗留“僵尸企业”。
天河南街道办作为该集体企业的主管机关,以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强制清算。
法院经审查,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认可主管机关的申请主体资格,集体企业清算参照公司制法人规则处理,于2021年1月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二、民法典赋予主管机关申请资格,集体企业清算可参照公司法规则处理 1、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样适用《民法典》法人清算制度
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非公司制法人,《公司法》主要规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未直接对集体企业清算作出完整规定。
但《民法典》第七十条统一规范全部法人的清算义务,“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时,主管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开展强制清算”,该规定为集体企业主管单位申请司法清算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2、无专门清算规范时,参照公司法体系处理强制清算程序
集体所有制企业没有对应的专门清算程序规则,司法实践处理该类案件时,参照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清算的程序规则,审查是否满足强制清算受理条件,包括企业已经发生法定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等,保障非公司制企业同样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完成清算注销。
3、破解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难题,化解主管机关履职风险
不少早年设立的集体企业早已停止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但主体一直未注销。
企业持续存续,会带来潜在债务、行政处罚、涉诉等风险,主管机关负有相应监管责任。主管机关通过申请强制清算,由法院指定中介机构清算组,完成资产核查、债权梳理、主体注销,是处置集体所有制僵尸企业、了结历史遗留问题的法治化路径。
实务提示
对于名下存在吊销未注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街道、主管部门,企业被吊销后不自行清算的,主管机关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借助司法途径实现集体企业有序市场退出,规避长期存续带来的各类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布安山律师|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近20年律师执业经验。郑州专业公司法、解散清算律师,郑州市律缬民商事调解中心第九期特聘调解员。
布安山律师长期深耕公司法领域,专注公司法领域诉讼纠纷及非诉业务疑难问题处置。
核心业务: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强制清算|疑难注销|清算责任|自行解散清算注销全流程
常规业务:股权纠纷|投资并购尽调|股东责任|公司衍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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