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
曾杰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
专注于外汇、传销、非法集资、虚拟货币等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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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过公安部督办的 “9・16 特大地下钱庄案(赵至宜案)”,大多只记住一句结论:团伙利用 NRA 账户漏洞非法买卖外汇。
但几乎所有公开解读都回避了一个最核心、最关键、最考验外汇合规逻辑的问题:
既然只要虚构贸易单证,境内公司、个人账户、人民币 NRA、外汇 NRA 理论上都可以购汇,犯罪分子为什么偏偏要大费周章,批量注册香港空壳公司、专门开立外汇 NRA 账户作案?
答案并非巧合或者“不懂规则”,恰恰相反:这个案件能反映出此前监管的一个薄弱地带,即对外汇NRA账户购汇结汇的审查有一定的漏洞。
一、NRA账户换汇的逻辑
该案为公安部、外管局督办的经典汇兑型地下钱庄案,2014–2015 年浙江金华侦办,业内简称 “9・16 专案”。
团伙核心模式非常清晰:
批量设立香港空壳公司,无员工、无经营、无真实贸易,仅用于开户;
使用境外空壳主体,在国内多家银行集中开立外汇 NRA 账户;
寻找换汇客户,提供换汇服务,利用外汇NRA账户,用于收取、归集境内客户换汇需求资金,即在境内,用人民币转入外汇NRA 账户;
虚构境外采购贸易背景,以境外机构名义向银行申请NRA 人民币购汇、对外付汇;
换汇后直接汇至客户指定境外美元账户,然后分发给相关换汇客户的外币账户内,赚取固定汇差(每百万美元牟利 1–3 万元);
当然,这也不是该团队唯一的换汇服务提供模式,还有更加传统的自己设置资金池从事境内外对敲换汇服务,在此不详细讨论。
这种长期、规模化、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接单,最终以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定罪。
此前很多人普遍误以为:NRA账户本身有漏洞、可以自由购汇。但事实完全相反:NRA 账户购汇本身合法,但仅限真实贸易。因此,这类案件的关键是,剥离真实货物流,利用非居民主体监管差异,将贸易便利化通道改造为无资质汇兑中介通道。但这种贸易造假并不是定性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决定其性质的核心,是其利用贸易造假的手段,“非法为他人提供了换汇服务”。
二、为什么不用内地贸易公司普通账户造假购汇?
既然这种操作的关键手法就是贸易造假,那很多人的第一直觉是:
我直接开一家内地贸易公司,收人民币、做假进口合同、假发票,为什么不能同样完成购汇出境?
实际上,相比较而言,这种造假手段,在当年包括当下的监管体系下根本无法规模化。
比如境内进出口企业全部在外管局贸易监测系统名录内。境内企业进口付汇,必须接受付汇资金流,海关进口报关货物流,税务、工商、企业经营数据多方面核查,空壳公司大额长期付汇、零报关、零进口、零经营,系统会自动预警、纳入核查、重点稽查。
比如境内企业进口付汇,想大额购汇,必须有真实或伪造的进口报关数据支撑。
而报关单难以无限造假,而且伪造买卖报关单据也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照等罪名,还面临长期的撞库比对,风险极高。
同时,内地企业报税、年审、工商、税务、海关、外管多重监管叠加,不适合大规模批量开设空壳轮动操作。因此,境内内资公司仅适合真实贸易,完全不适合长期、批量、流水线式虚假购汇。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报关单”问题。可以看出,很多犯罪模式的创新,都是围绕“如何避免报关单核查对照的环节进行。
这里有个可以对照的案例:今年媒体报道的北京朝阳宋某换汇案,走境内空壳跨境电商公司 + 持牌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通道路线,涉案 5 亿元人民币。这里有一个极易混淆的重点:该模式在境内环节没有购汇操作。
他们走的跨境人民币支付通道,不是走的换汇通道。
他们注册多家境内空壳跨境电商主体,借用海关 9810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业务规则,伪造虚假平台订单、虚假海外仓出库记录、虚假境外尾程物流轨迹,依托跨境电商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政策,通过持牌支付机构,直接把境内客户的人民币,以“海外仓零售货款” 名义汇往其控制的香港公司账户;人民币出境之后,才在香港当地市场兑换成美元交付客户。
跨境电商场景里的境外物流单,不等于中国海关报关单。9810 模式原生规则是:货物一次性报关出境存入海外仓之后,后续从海外仓发往境外消费者的零售订单,不再逐笔向中国海关申报报关。支付机构审核后端零售货款,核验的是订单、仓单、境外尾程物流单这类商业凭证,整体原则是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不要求匹配本笔交易的报关材料。真实业务至少存在前端备货出境的报关货底,而该案团伙完全没有真实货物流,直接虚构全套后端单据。
对比赵至宜案:赵案的购汇动作发生在中国境内银行端,属于境内结售汇环节,贸易模式是离岸转口、货物全程境外流转、自始也无需中国报关单,银行只审核合同、发票、境外提单;朝阳宋某案境内全程只做跨境人民币出境,购汇兑换发生在境外香港。两条通道手法不同,但逻辑高度同源:都是利用为“货物流不经过中国关境” 的真实业务设置的单据简化规则,把可联网核验的海关报关单证,替换成易于伪造的商业单据。这条路线,是NRA 通道被封堵之后演化出来的新模式,它规避了境内银行购汇的审核,但依然被司法认定属于非法买卖外汇。
所以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还是法网恢恢,一切都经不起刑事穿透。
三、为什么当时外汇 NRA 造假购汇相对容易?
NRA 全称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账户开在中国境内银行,但监管属性视同境外账户、主体属于非居民。这种非居民企业的贸易逻辑完全不同:香港公司向境外第三方采购货物,货物全程境外流转、不入境中国。
这套贸易模式在政策上完全合法、完全成立、完全允许。
而境外主体 “境外采购” 无需中国海关报关单,这就是团伙看中的致命监管盲区:
境内企业购汇,必须匹配中国海关报关数据,而境外 NRA 机构购汇,当时无需中国海关任何报关记录,NRA 购汇贸易背景仅需:境外采购合同,境外商业发票,这些全部可以自制、无官方联网数据比对、零核查成本、无限复用模板。这是该案能够做到规模化、流水线化、数百亿流水的根本原因。该案最终涉案金额达到48亿美元,可谓是外汇非法经营第一大案。
四、还有个疑问,为什么绝对不用 “人民币 NRA”?
很多人混淆两类 NRA,人民币 NRA(2010 年设定的制度)其定位是跨境人民币结算账户,功能包括收人民币、付人民币、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而我国政策严格限制人民币 NRA账户购汇,监管要求境外机构人民币 NRA 资金,原则上不得购汇对外付汇。大部分银行直接不受理、不做该业务,无标准化流程。其监管依据来自银发〔2010〕249 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结语:
所以,从模式上看,9・16 NRA 地下钱庄案,包括我们之前写文章讨论过的朝阳宋某案,绝非简单的 “利用漏洞”,而是换汇团队深度吃透中外监管体系差异、精准寻找监管套利空间的专业化犯罪。随着冻卡行动反洗钱力度的提高,私人化的、传统的对敲换汇模式或利用虚拟币换汇的模式,会逐渐缩小规模。而利用虚假贸易,用NRA外汇账户、1039或者是跨境电商等外观合法的通道来提供换汇服务,恐怕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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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律师:涉案4000万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成功无罪辩护人;涉案38亿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成功无罪辩护人;连续两起数字货币类传销案成功打掉传销罪名轻判辩护人;多起外汇类传销案中获得缓刑和轻判。
专注领域:
专注于非法经营和传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和研究,辩护工作涵盖外汇类、高利贷类、虚拟货币类,非法支付结算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金融犯罪领域。
成功案例(部分列举):
1.江西,L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3000余万(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2.湖南虚拟货币交易所,涉案30多亿,X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3.东北,W某被控数字藏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主犯终判1年,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4.河北,W某被控虚拟货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一审六年以上终判1年10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5.广东,Z某被控投资理财类集资诈骗案(罪名改非吸,10年以上终判4年8个月)
6.湖南,C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金额成功扣减十倍,从1.6亿改为1600万,实报实销)
7.河南,L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6亿,量刑建议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8.山东,L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亿(轻判,五年以上终判两年)
9.深圳,H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85亿(轻判三年,作为高管,刑期比下属还轻)
10.北京,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改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年以上终判缓刑)
11.肇庆,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8亿(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12.甘肃,Z某金融诈骗案(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13.东北,H某某传销案二审针对抗诉(成功打掉抗诉事由,维持一审轻判)
14.东北,媒体广泛报道的某律师涉嫌寻衅滋事罪(撤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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