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用专业帮困境债权人追回欠款看这起撤销权纠纷案背后的技巧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马占锦律师,现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累计处理900多起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的实践积累,以及3万多人次法律咨询的服务经验,他始终以勤勉履行职责为准则,多次获得律所优秀律师称号,还在华律网相关评选中获评最佳口碑律师。
案件背景:隐藏的转移财产线索
2017年7月,福建省某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债务人刘某行向海某现代农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88.53万元。判决生效后,海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未发现刘某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在此时,一条关键线索浮出水面:2017年4月,也就是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审理期间,刘某行与其妻梁某方将位于连云港市的一套建筑面积103.42平方米的房产,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子刘某凯,这个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转让时间恰处于诉讼进行之中。刘某行于2019年去世,2021年6月,刘某凯又将该房产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昌(化名),债务人已去世,房产两度转手,海某公司的债权追讨陷入僵局,便委托马占锦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争议焦点:连环转让中的责任认定
第一次转让的性质认定
刘某行、梁某方与刘某凯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交易价格28万元,表面是买卖,但刘某凯未能提供任何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其代理人称是现金支付且无相关证据,结合双方父子关系,法院认定这28万元并未实际支付,所谓“买卖”实为无偿转让财产,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中,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二次转让的善意判断
刘某凯取得房产后,将其以105万元转卖给王某昌(化名),王某昌称因孩子上学需要购买学区房,之前与刘某凯素不相识,也不知晓刘某行或刘某凯的债务情况。法院从三个维度审查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一是王某昌通过中介完成交易,与刘某凯无往来,无证据证明其知晓房产来源瑕疵;二是案涉房产为1990年代建成的五楼无电梯老房,实际成交单价基本符合同期同小区均价;三是房产已转移登记至王某昌名下,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昌构成善意取得,合法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
核心的困境破解思路
第一次转让被撤销后,刘某行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二次转让无法撤销,王某昌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导致原物“入库”返还出现困境。对此,法院给出了创新性裁判路径,明确债权人撤销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撤销他人之间的行为以保全债权,遵循“入库规则”,即返还财产应归入债务人责任财产,而非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刘某行与刘某凯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确认刘某凯应付刘某行的52.5万元(对应刘某行50%的房产份额转让款)属于刘某行的责任财产,海某公司可据此恢复执行程序。
律师视角:案件的实务启示
撤销权是反击逃废债的利器
当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时,债权人不应被动等待,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同时需注意关键时间节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海某公司在知晓转让行为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成功保全了权利。
连环转让下仍有救济空间
很多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亲属再转卖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会误以为无法追回,但本案表明,第一次转让可被撤销,若第二次转让的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则无法撤销,但转让价款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可通过判决确认为责任财产,关键在于及时发现线索并行使权利。
诉讼策略调整决定成败
本案中,海某公司最初诉求包括撤销两次转让行为及要求赔偿损失,在发现王某昌善意取得、原物返还不能后,及时调整策略,从要求返还房产转为确认责任财产,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基础,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是权利救济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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