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下来了,出名人要十万才肯过户,这笔钱该给吗
![]()
过户卡在最后一步的情形并不少见。房款付清、房子住了多年、产权证也已经办下来,到了要办转移登记的时候,登记名义人忽然提出一个价码:要么给钱,要么不签字。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办理的一起通州案件里,这个价码是十万元,理由是这些年替出资人占着购房资格,还影响了自家以后再买房。出资人翻出当年的协议,里面只写了房款由她承担、条件具备时配合过户,通篇没有提到报酬。
一、先分清约定、支出与障碍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名买房协议中,登记名义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条件具备时配合办理过户。协议没有另行约定报酬的,过户环节临时加价缺少合同依据。
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法院通常把三件事拆开看:协议里有没有报酬或补偿条款,是固定金额还是按房价比例;登记名义人有没有因为这次借名实际支出过费用,比如代缴税费、因名下多一套住房而多付的首付或利息;过户究竟卡在哪里,是贷款未结清、购房资格尚未腾出,还是单纯不配合。三件事对应三种处理,混在一起谈很难有结果。
二、两起案件,差别在协议有没有写清
通州那起案件,出资人手里有三组材料:当年签的协议、全部房款的银行流水、以及交房后连续多年的物业与供暖缴费单据。协议只有「款由出资人承担、条件具备时配合过户」两句话。法院认为配合过户属于合同义务,判令登记名义人协助办理,对十万元的主张未予支持。
朝阳另一起案件,协议写明过户时出资人支付五万元补偿。后来出资人认为这笔钱没有道理,不愿支付。法院认为该约定有效,仍应按约支付后再办理过户。
两起案件的差别,说到底是协议里有没有把话说清楚。协议写明的,按约定走;协议没写、对方又有实际支出的,按实际支出补偿;两头都不占的,索价通常站不住。
三、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税费这一环要先算。房屋是否满五唯一,税负相差很远,过户前核实持有年限与家庭住房套数,比事后争论谁掏钱更实际。
贷款没结清,过户办不成。抵押不注销就办不了转移登记,通常要先结清贷款,或者取得银行同意变更借款人,这一步没做完,即便拿到判决也难以落地。
判决主文要写全。只确认权属、不写协助办理过户的,执行环节缺少依据。对方仍不配合的,还要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据此办理,不需要对方到场签字。
四、现在能做的几件事
把当年的协议、付款凭证、交房与居住的证据整理齐,尤其要能对上时间点:钱什么时候出、房子什么时候交付、相关费用一直由谁在交。证据能连成线,才说明得了房屋的真实归属。
对方明确表示不给钱就不配合的,把这次表态固定下来,书面函件、微信记录、通话录音都可以。这类材料在主张违约、请求赔偿延迟过户造成的损失时用得上。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5 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纠纷案件。2008 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房屋权属、继承分割与合同履行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遇到同类情况,可以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13426037149,把房屋登记情况、付款凭证与目前的争议节点说明清楚,再判断走哪条路径更合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