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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开始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基准》明确,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三倍。同时需要注意,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
统一全国执法标尺 杜绝同案不同罚
《基准》第30项明确,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根据欠缴的金额和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执行。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欠缴社保600万元,占应缴总额的35%,就触犯了第三档,最高可能被罚款1800万元,外加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其实“一到三倍罚款”并不是新增的罚则,早在201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已经明确。这次是统一了执法的尺度,什么情况下处以三倍,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很大差别。裁量基准是统一执法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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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先后发布区域内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款征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体例结构不统一、科学合理性不足、裁量因素不一、指引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尺度,有利于压缩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同案不同罚,平等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处罚有前置程序 并非欠缴即罚
施正文认为,《基准》会让各地执法标准统一,除了保障职工权益,也保障了合规企业的权益。施正文进一步解释,欠缴社保费不是一欠缴就处罚,处罚有严格的前置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社保费的征收部门发现了,必须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通知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依然逾期不缴纳的,才能给予处罚。
施正文提醒,缴纳社保费是法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签署了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这份协议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学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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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男,安徽合肥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财税法、比较税法、经济法、公共财政。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中国纳税人权益保护观察员、财政部法律顾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监督顾问、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海南省委自贸港销售税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深度参加“税收基本法/税法总则/税法典”《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环境保护税法》《关税法》等法律的立法咨询工作。出版《税法要论》《税收程序法论》《税收债法论》《财税法学》等30多部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新华文摘》《税务研究》《国际税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60多篇。主持和参与“中国税法通则立法基本问题研究”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20多项。主编《中国税法评论》辑刊。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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