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怎么也想不到,21岁的自己与17岁的小华在玉米地发生关系后,会因为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当年,21岁的小龙到小华家附近收了几次豆角,一来二去两人渐渐互生情愫。1985年8月19日天,一场晚会让两个年轻人的关系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这也成了小龙命运的转折点。
当天晚上,两人看晚会看到一半,就到剧场外散步聊天。小华告诉小龙,自己在家里经常被父亲打骂,小龙也对小华的遭遇深表同情。
聊着聊着,两人开始牵手、搂抱,在这种暧昧气氛的感染之下,两人就来到一处玉米地里发生了关系。情到浓处,两人当晚都没有回家,而是来到一处沙滩露宿,又发生了一次关系。
从那之后,小龙就开始憧憬两人结婚之后的生活。万万没想到,没过几天,小龙就被通知到派出所去,他们问了小龙和小华的事,小龙如实陈述了自己和小华发生关系之事。这一说,事情可就大了,小龙再也没能离开,他被收押了。
警方告诉小龙,小华出生于1972年8月24日,与小龙发生关系之时,属于尚未满14周岁的幼女,小龙的行为涉嫌强奸。可小龙明明记得,小华告诉他已经17岁,而且小华长得比较丰满,一点也不像未满14周岁,何况两人发生关系完全是自愿的,怎么会构成强奸罪呢?
小龙被收押之后,小华也曾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她还多次去为小龙送饭。但是,这一切都没能改变小龙被公诉的命运。
开庭时,关于小华的年龄,有三份相互矛盾的证据,这些证据显示,小华的出生时间分别为1968年5月27日,1972年8月24日,1971年8月24日,法院认定小华的出生时间为1971年8月24日。
最终,小龙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入狱9年。由于在监狱中表现良好,小龙获得减刑,于1992年10月份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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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书
被释放之后,小龙继续走上为自己申诉的道路。他一面寻找小华,一面寻找其他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小华就像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一样,虽然嫁了人,但生了孩子之后,就离开家,连他婆家的人都不知道她在哪。
在2009年的时候,事情有了转机。小龙从派出所得到了一份小华的人口基本信息,其上显示小华的出生时间为1968年5月27日,这么一来,就可以说明两人发生关系之时,小华并不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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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华的户籍信息显示,其出生时间为1968.5.27
本以为抓到了救命稻草,可事情的发展,完全出乎小龙的意料。当年的法官看到小华的户籍信息后,告诉小龙可以申诉,但自己就要退休,不参与此事。
小龙当然没有放弃,他向河南高院申诉,但是被驳回了。河南高院认为,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包括小华户口底册及其父亲、姑妈证言的多份证据证明,事发之时小华未满14周岁;二是小龙无法证明两人发生关系是小华自愿的。
如今小龙已经51岁,成了“老龙”,从21岁到现在,他一直没有放弃申诉。在接下来的日子,他说还会继续申诉,还自己清白就成了老龙余生最重要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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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这事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一个人的出生时间?
确定一个人的出生时间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仅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而且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那么,一个人的出生时间究竟应当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个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也就是说,用于证明一个人出生时间的材料,是有优先级的,先后分别是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身份登记、其他。
在本案中,既然派出所打印出来的户籍信息显示小华的出生时间是1968年5月27日,那就应当以此为准。小华父亲及其姑妈如果只是口头陈述小华的出生时间,而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那就不应该采信他们的证人证言。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一定构成强奸罪吗?
当然不是。
《刑法》的规定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原则上来讲,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而且还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任何犯罪的构成,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要有过错的,要嘛是故意,要嘛是过失,而在强奸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强奸罪。
正因为如此,最高院的批复意见指出,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关系,不论自愿与否,均以强奸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并且是自愿发生关系,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以强奸罪论处。
在本案中,即便小华未满14周岁,但只要其给人的表象,足以让一个善意的人认为她已满14周岁,并且二人自愿发生关系,就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枪击罪。小华告诉小龙自己已经17岁,而且长得比较丰满,所以,尽管小华未满14周岁,小龙对此也不“明知”,只要两人是自愿的,小龙就不构成犯罪。
小龙需要证明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吗?
小龙的申诉被河南高院驳回,理由之一就是小龙无法证明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
如果小华已经17岁,那么,要认定小龙构成强奸罪,就必须证明小龙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小华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在刑事诉讼当中,控方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被告人则没有义务自证清白。因此,检察院必须证明小龙是强行与小华发生关系,而不是由小龙证明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
当然,从媒体有限的报道中,我们无法知道小龙是否发出“你老实点”这样的威胁,我们无法知道是谁向控方或者法院陈述了这样的事实。只不过,从小华要求公安机关放人、给小龙送饭等行为来看,小华自愿与小龙发生关系的可能性较大。
最后,小状想说的是,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是很难的,但不冤枉一个好人,相对来说就容易得多了。如果确实没有犯案,背着“强奸犯”的枷锁,不仅是其个人的清白问题,对他的子孙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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