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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丽区市场监管、天津新闻广播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东丽区市场监管局聚焦重点环节,强化日常监管与案件查办,严厉打击市场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
案例1:天津市东丽区某食品经营部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我局监督检查时发现,天津市东丽区某食品经营部生产绿豆“焖子”,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检验机构检验,该经营部生产的“焖子”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黄,致其加工制作的焖子成品中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柠檬黄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东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关于办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22〕9号)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处理。
案例2:天津某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包案
我局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发现天津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面包是当事人生产的,因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管控不严,员工超范围使用了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包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东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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