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重疾险案,两审败诉后经广东高院提审,再审调解获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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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何帆律师代理的一起重疾险解约拒赔纠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保险金 40 万元为 50 万元保额的 80%。此前,这起案件已经一审、二审两次败诉。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王某(化名)投保五天前的一次头外伤检查,磁共振报告里写着“右侧颞、额叶占位,考虑为肿瘤性病灶”,报告按工伤流程由所在单位收走,他本人始终没有见过。一年半后,他确诊脑胶质瘤,保险公司翻出这份报告,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约拒赔。一审由其他律师代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何帆律师接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高院经审查认定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裁定提审,最终在再审中促成调解。
需要说明的是,“未如实告知”案件两审败诉后能否在再审中翻盘,取决于个案的证据结构、程序节点与裁判尺度,每个案件都不相同。本文仅展示案件部分代理思路,切勿仅凭网络经验或本文自行操作,以免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关键时机。
案情介绍
2021 年 10 月 26 日,王某(化名)工作时头部受伤,到当地一家医院就诊,头颅 CT 提示右侧颞额低密度灶,门诊诊断为头外伤。同日完成的磁共振检查显示:右侧颞、额叶占位,考虑为肿瘤性病灶。这次就医按工伤处理,磁共振报告由所在单位收走,他既没有拿到报告,也不知道里面写了什么
五天后的 2021 年 10 月 31 日,王某通过网络平台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保险金额 50 万元,保费按月缴纳 212.5 元。投保页面的健康告知逐项列明“肿瘤:恶性肿瘤(含原位癌)、白血病、脑或脊髓的肿瘤或占位”等事项,他勾选了“确认无以上问题”
2022 年 2 月,王某因鼻窦炎引发头痛复查,才从医院得知 2021 年 10 月那次磁共振的结果。2 月 26 日,他主动致电保险公司客服说明情况;次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访,他再次说明了检查经过,并表示保费继续缴纳。
2023 年 4 月 6 日,王某因间断头痛入住郑州一家三甲医院,入院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4 月 13 日接受开颅病损切除术,术后病理证实为低级别胶质瘤,出院诊断为脑恶性肿瘤,此后完成放射治疗。
2023 年 6 月 9 日,他提交理赔申请并授权保险公司调查。2023 年 7 月 10 日,保险公司出具通知:以投保时未告知 2021 年 10 月 26 日磁共振“占位,考虑为肿瘤性病灶”为由,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退还已收保费 4,462.5 元。就在解约通知发出前的 7 月 1 日,当月保费 212.5 元仍按约定自动划扣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健康告知页面逐项列明了“脑或脊髓的肿瘤或占位”等事项,王某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而投保前五天的磁共振已明确记载“右侧颞、额叶占位,考虑为肿瘤性病灶”。2022 年 2 月的通话录音中,他还自称“买保险的时候就有占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自己的检查结果。
其二,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健康告知询问的范围既包括疾病也包括症状,如实告知不以确诊为前提;该占位后经病理证实为胶质瘤,属于脑恶性肿瘤范畴,若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必然重新核保评估,作出拒保或者调整费率的决定。
其三,解除合同于法有据、程序合法。保险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理赔调查知晓未告知事项,7 月 10 日即出具通知解除合同,未超过三十日,也未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2022 年 2 月的电话咨询中,客服仅作程序性指引,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其后的自动扣费亦系按合同约定执行。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及保单特别约定,解除合同、拒绝赔付、退还已收保费。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一、不能以一份本人从未见过的检查报告,推定投保人投保时“明知”。2021 年 10 月 26 日的磁共振报告按工伤流程由单位收走,王某从未收取、从未阅读,直到 2022 年 2 月因别的原因复查,他才偶然得知这份报告的存在;确诊则发生在投保一年半之后。得知报告内容后,他主动致电保险公司说明情况,此后保费照常缴纳,也没有等到合同成立满两年再申请理赔。真正有意隐瞒的人,不会主动打这个电话。原两审判决以“有违常理”推定明知,没有直接证据支撑。
二、保险公司不能从怠于核保中获利。投保人主动告知投保前存在颅脑占位,足以让谨慎的保险人产生合理疑问,核实并不困难:调取报告、要求复查、重新核保,都有既定程序。保险公司一没有核实,二没有采取措施,保费照收;直到出险,才翻出投保前的检查报告解约拒赔。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审慎审核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这一义务不能倒置为由投保人替保险公司把关,也不允许保险公司在不出险时照常收费、出险时再以未告知为由拒赔。
三、“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未告知的事实必须是足以影响承保或者费率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对此负举证责任;以“必然会重新评估”“可能拒保”的推测替代证据,不能成立。原两审判决以必然性推论免除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同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谈判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400,000 元为 50 万元保额的 80%,于调解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王某返还此前退还的保费 4,462.50 元;案涉重疾险合同在上述款项付清后终止;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8,800 元,由王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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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23 年 7 月的拒赔通知,到 2026 年 10 月的再审调解书,这起案件走了三年零三个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道程序。两次败诉没有终结它,一份十几页的再审申请书,围绕电话录音、缴费记录和监管规定重新组织论证,把案件带回了高院合议庭。40 万元保险金即将到账,对开过颅、术后仍需治疗的王某来说,后续治疗和康复的费用有了着落。
本文公开呈现的,仅是本案代理过程中的部分观点与论证思路,并非全部诉讼/谈判策略。保险拒赔案件之间差异极大:投保渠道(线上/线下)、条款具体表述、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病历与事故证据、乃至受理法院的裁判尺度都不相同。文中同类情形,放到您的案件里,认定与结果可能截然相反。相关分析仅供普法参考,切勿直接照搬套用,以免遗漏关键证据或误判策略,反而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时机。若您正遭遇保险拒赔,建议携带完整保单、拒赔通知书及病历资料,联系何帆律师团队做一对一案情评估,由我们结合您的真实证据,量身定制专属诉讼或谈判方案。
作者:何帆律师,何帆律师本人曾担任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大量保险纠纷案件,熟悉法官裁判思维;曾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熟悉保险公司内部核赔流程;毕业于985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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