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法院应当给当事人陈买全一个说法,邵阳中院应当尽一份监督之责,邵阳市检察院更应当重新审视那份不支持决定。该纠的错要纠,该追的责一个都不能少。
2018年6月21日,喻某松亲笔签署《撤回执行申请书》,邵东市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
七年之后,邵东法院翻脸不认这个最直接的书面证据,在没有一份相反证据、没有一个鉴定结论、连喻某松本人都不敢否认自己签字的情况下,居然认定这份亲笔申请书并非喻某松的真实意思表达。
更荒唐的是,邵东法院还以此为依据,把早已超期的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把一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判令他在26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这一桩发生在湖南省邵东市的执行案,把程序正义踩在脚下,把当事人的抗辩权当空气。而本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检察机关,非但没有纠正错误,反而一纸决定书,给这份违法的裁定站了台。
先把案件交代清楚。
2016年1月26日,湖南柯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就厦门柯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向邵东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10日,邵东法院作出(2016)湘052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判令厦门柯佳公司退还货款260873.60元、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湖南柯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湘0521执208号。喻某松受让债权后,2018年3月30日,邵东法院裁定变更喻某松为申请执行人。
2018年6月21日,喻某松亲笔签署《撤回执行申请书》,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陈买全反映,喻某松自述系应法院考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邵东法院当日作出(2018)湘0521执20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6)湘0521民初262号案件的执行。到此,这个执行案件画上了句号。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换句话说,喻某松最迟应当在二年期限内,即2020年6月21日之前重新申请执行立案。但是,喻某松却在三年五个月之后向邵东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3年7月19日,喻某松向邵东法院申请追加陈买全等人为被执行人,可此时距终结执行已经过去五年,法定申请执行期间早已届满,执行案件早已终结,正在执行的案件已经不存在。
没有执行案件,哪里来的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邵东法院应当直接驳回该申请。可是,邵东法院受理了喻某松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2024年7月22日,邵东法院作出(2023)湘0521民初5979号一审判决,认定喻某松提交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能证明厦门柯佳公司股东柯海水、陈买全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本是一份清醒的判决。
但是,2024年12月31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5民终3251号二审判决改判,以抽逃出资为由,追加柯海水、陈买全为(2016)湘0521民初2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判令柯海水在666万元、陈买全在26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个连执行案件都不存在的案由,被一路推到二审,还改判出个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到了这里已经彻底失控。接下来,这桩案子里最核心、也最荒谬的一幕出现了:
2025年1月21日,邵东法院以二审判决为由,决定恢复执行;2025年1月24日,又将陈买全列为被执行人,立了(2025)湘0521执恢74号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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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已经终结的执行案件,2025年恢复执行,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之内申请的时效。邵阳中院的判决是建立在邵东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受理执行案件基础之上的,不具备合法性。
2025年2月10日,陈买全向邵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有三:其一,(2018)湘0521执208号案件执行申请已超过时效,应裁定不予执行;其二,(2024)湘05民终3251号判决因执行依据和执行内容无法执行,也应裁定不予执行;其三,喻某松提供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应中止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可邵东法院没有按期处理。它在等什么?它在等自己再编一个理由。
2026年3月3日,邵东法院作出(2026)湘0582执监2号执行裁定,白纸黑字写下这样一段话:
“本案中撤回执行申请并非是申请执行人喻某松的真实意思表达,本案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由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应撤销本院(2018)湘0521执208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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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喻某松的撤回执行申请书并非是喻某松的
喻某松亲笔签署、写下白纸黑字的《撤回执行申请书》,被一句非真实意思表达轻轻推翻。推翻这份书证需要什么?需要证明喻某松受到了胁迫或者被他人冒用身份。但是,这些证据法院一样都没有,只凭一句主观推定,就否定了最直接的书面证据。
更打脸的是,喻某松本人在(2023)湘0521执异59号、(2023)湘0521民初5979号等多轮诉讼中,一直主动把这份(2018)湘0521执208号终结执行裁定当作自己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自己反复拿出来的东西,自己反复用过的东西,到需要的时候,法院却说那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这究竟是喻某松骗了法院,还是法院在帮喻某松演戏?
如果说实体认定错误还能说是水平问题,那接下来的程序违法,就是赤裸裸地践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陈买全向《陈勇评论》反映,邵东法院(2026)湘0582执监2号这个所谓执行监督裁定,作出的过程完全绕过了自己:没有向他送达任何立案文书,没有通知他参与审查,没有组织听证,没有给他一句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发表抗辩意见的机会。法院只通知了另一方当事人喻某松参加,就在陈买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对他极为不利的裁定。
经《陈勇评论》核实,陈买全提供的案件卷宗中的确没有上述材料。
这份裁定的结果,直接决定陈买全要不要在26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替人背债。这样一份决定当事人身家性命的文书,竟是在当事人完全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来的。这不是执行监督,这是秘密审判。
邵东法院(2026)湘0582执监2号裁定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作为依据。可这一条,是审判监督程序里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立法本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调解书,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它从来就不是执行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更不能用来撤销一份执行裁定。
执行监督归执行监督,审判监督归审判监督。邵东法院拿再审的法条去办执行监督的事,在法律适用上错得离谱。引错法条不是笔误,是找不到合法依据后自圆其说的张冠李戴。
把整个案件时间线捋清楚,会看到邵东法院打得一手先拆台、再搭台的好算盘:
陈买全2025年2月10日即提出执行异议,核心抗辩就是执行时效已经届满。依《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邵东法院却不处理。
邵东法院憋了一年多,直到2026年3月3日才先作出(2026)湘0582执监2号裁定,把2018年的终结执行裁定撤销掉——时效抗辩赖以成立的基础被从根上刨掉。然后,2026年3月26日,邵东法院才慢悠悠作出(2025)湘0582执异10号裁定,一句执行时效未过,驳回陈买全的异议。
先立一个撤销裁定的靶子,再拿这个靶子射向时效抗辩,最后才来处理本该一年前就处理的异议。这不是司法,这是预设结论、倒推程序。陈买全的时效抗辩权、程序救济权,就这样被邵东法院一环扣一环地架空了。
还有一处细节更荒唐。2025年1月24日,邵东法院把陈买全列为被执行人、恢复执行,可直到今天,陈买全反映其作为被执行人,竟然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一份文书。被执行人都不知道自己在被执行,这样的执行,还有什么合法性可言?
如果说邵东法院是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的制造者,那么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是这份违法裁定的背书人。
陈买全不服,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2026年7月14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邵检民监〔2026〕5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仅没有纠正邵东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反而完整采信了那份(2026)湘0582执监2号裁定的认定,以撤回执行申请并非喻某松真实意思表达为由,认定喻某松申请恢复执行未超过法定时效。
检察监督本意是纠错。可在这里,检察机关非但没有戳穿那份绕过当事人、剥夺抗辩权、引错法条作出的裁定,反而把违法的认定搬进自己的决定书里,作为不支持监督的理由。法律监督的职责空转了一圈,当事人重要的救济途径就这样被关上了门。
陈买全被邵东法院划走近230万元执行款。2026年10月20日,邵东法院向陈买全等人出具了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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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这部条例开宗明义:“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对照该案,邵东法院相关办案人员至少触碰了以下几条红线——
其一,对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超时效追加申请予以受理、立案,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对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
其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把审判监督法条用于执行监督,违反第八条第(二)项“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其三,执行监督不通知利害关系人、不组织听证,剥夺当事人辩论、举证、听证权利,违反第八条第(七)项“违反规定严重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其四,在无相反证据、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认定喻某松亲笔签署的《撤回执行申请书》为非真实意思,属于无证据支撑的认定事实错误,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证据规则错误采信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其五,对执行异议拖而不决、严重超期,违反第九条第(六)项“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案件办理、案卷材料移送等严重超出法律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
其六,错误终结执行、错误恢复执行,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
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对于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反映的涉嫌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启动司法责任调查。
邵东法院应当就该案执行监督、执行异议、恢复执行各环节承办人员是否存在上述违法审判行为依规开展调查;邵阳市中院作为上级法院,应当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下级法院应当追究而未追究的,督促其及时纠正、严肃追责。
同时,该案若涉及院庭长审批监督环节,还应当依条例第十一条审查监督管理责任。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审判人员,该移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的移送,该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依规处理,绝不姑息。
《陈勇评论》认为,当事人喻某松亲笔签署的文书都能被邵东法院主观认定的一句话推翻,连最基本的程序都不愿讲,邵阳市检察院连监督防线都不愿守,那受损的就绝不只是陈买全一个人的266万元。
程序正义不是遮羞布,是司法的底线。底线一旦失守,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陈买全。我们追问的不只是一案的对错,更是一个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究竟还有没有把法律当回事。
邵东法院应当给当事人陈买全一个说法,邵阳中院应当尽一份监督之责,邵阳市检察院更应当重新审视那份不支持决定。该纠的错要纠,该追的责一个都不能少。
而邵阳市中院以抽逃出资为由,追加陈买全等为被执行人,判令陈买全在26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同样也存在严重的实体错误。
《陈勇评论》将继续推出该案的第二篇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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