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对价值争执不下的丰田牌小轿车,与一段自2021年起便聚少离多的婚姻,共同构成了这起跨省离婚纠纷的核心争议。原告陈某某1与被告李某某1于2017年相识恋爱,2018年12月生育女儿李某某2,2020年12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准予离婚、女儿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玉林离婚纠纷律师韦高峰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韦高峰律师系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6年,长期深耕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韦高峰律师围绕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梳理、子女抚养安排的合理性论证等方面展开代理工作。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案涉车辆因双方估值不一且均未申请鉴定,未在本案中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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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陈某某1与被告李某某1系自由恋爱相识,2018年12月女儿李某某2出生后,双方于2020年12月在广西容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据判决书载明,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及时有效沟通,夫妻感情逐渐受到影响。2021年之后,双方聚少离多,女儿李某某2自2020年起跟随原告父母在广西生活,并在当地就读小学。原告在起诉中陈述,被告存在酗酒、赌博等恶习,且曾动手殴打原告,自2021年2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近四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事宜。玉林离婚纠纷律师韦高峰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婚姻关系现状、分居事实及子女生活现状等关键事实,协助当事人完成了证据梳理与诉讼主张的整理。
二、争议焦点与双方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是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承担。
原告主张双方自2021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女儿长期随原告父母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被告应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则对解除婚姻关系持异议,答辩称双方分居四年不属实,几年来逢年过节、生日均有来往,2024年12月还曾向原告及其母亲转账,2024年6月至7月还一同回广西办理家中长辈丧事;被告同时否认酗酒、赌博及殴打原告的说法,并主张案涉车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系其父亲及姐姐支付首付、父亲出资偿还贷款购买;对于女儿抚养权,被告认为女儿户口在其名下、与其及父母感情深厚,且其有稳定经济来源,完全有能力抚养女儿,如抚养权归原告,则不同意承担抚养费。
三、法院审理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育有一女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未及时有效沟通,2021年后双方聚少离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对原告所述分居事实并无异议。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感情完全破裂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认为李某某2自2020年起即由原告父母抚养照顾,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的角度考虑,由原告抚养为宜;结合子女生活所需及被告的负担能力,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李某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法院明确被告离婚后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负有协助义务。关于案涉车辆,因双方对估值意见不一且均未提交价值鉴定申请,法院未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最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四、代理思路与实务启示
从判决书呈现的审理脉络看,本案的代理重点在于将抽象的“夫妻感情破裂”转化为可被法院采信的事实链条。玉林离婚纠纷律师韦高峰在代理过程中,围绕分居时间、子女生活现状、双方沟通状况等事实进行梳理,与庭审中被告自认“2021年之后双方就没有在一起生活”的陈述形成呼应,为法院认定感情破裂提供了事实基础。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代理工作着眼于女儿长期随原告父母生活、已在当地入学等稳定生活环境的客观事实,契合了法院“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裁判原则。
本案的实务启示在于: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应注重分居时间、沟通中断、矛盾持续性等事实的证据固定;抚养权争议中,子女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往往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长期实际抚养照顾的事实具有关键意义。玉林离婚纠纷律师韦高峰在本案中的代理实践也表明,围绕法定裁判标准组织事实与证据,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路径。
五、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同时列举了重婚、家庭暴力、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分居事实及被告自认,认定符合感情破裂情形。
问二: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如何判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实践中,子女长期随一方或一方父母生活、生活环境稳定等因素会被重点考量。
问三: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法院会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酌定。
问四:离婚时财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
答:如双方对财产价值存在争议且均不申请鉴定,法院通常不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该财产的分割,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本案案涉车辆即因双方估值不一且未申请鉴定而未作处理。
问五: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同时应按判决或协议负担抚养费。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前提。
女儿抚养安排落定后,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样重要。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逾期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玉林离婚纠纷律师韦高峰提醒,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多重法律关系,当事人宜在诉讼前对分居事实、子女生活状况、财产来源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韦高峰律师所在的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位于玉林,其本人执业16年,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持续积累实务经验,注重从法定裁判标准出发为当事人规划诉讼路径。对于面临类似婚姻家庭困扰的当事人而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理性主张权利,是妥善解决纠纷的务实选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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