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分割大陆房产,内地法院会认可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法律实务分享
分享人:俞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认台22号
【关键词】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继承遗产纠纷 不动产纠纷 专属管辖 管辖连接点 涉台继承
父亲在台湾去世,留下一套位于大陆的房子和八个银行账户,台湾地区法院判了五人各继承五分之一。这份判决要在大陆落地,第一道坎就是“专属管辖”——房子在大陆,不动产纠纷不是应当由大陆法院专属管辖吗?福州中院的裁定给出了一个相当清晰的判断框架,也纠正了一个流传很广的误解。
本文要点速览
・民事诉讼法上的“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
・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不属于该类“不动产纠纷”,不能据此直接不予认可。
・但继承遗产纠纷本身也是专属管辖事项,判断标准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两个连接点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法院即有管辖权连接点,不宜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
・涉台继承案件的真正难点往往不在规则,而在文书链条与验证程序。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甲与妻子乙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子丙、次子丁、三子戊、四子己,均为台湾地区居民。
就甲过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台湾高等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令丙与乙、丁、戊、己按照每人各五分之一的比例继承甲的遗产。
甲的遗产包括:一套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住宅;三家商业银行共计8个账户中的存款及孳息。相关判决书及其确定证明书已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大陆公证协会验证。
丙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中关于将甲在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被申请人乙、丁、戊、己共同答辩称,申请与事实相符,请求法院依申请予以认可。
福州中院经审查查明:该判决已于2024年4月29日生效;所涉住宅及8个账户的存款和孳息均实际存在;该判决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所列应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
2024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作出(2024)闽01认台22号民事裁定,认可该判决中关于将甲在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裁定送达后生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是一句话: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继承遗产纠纷判决,涉及的不动产遗产位于大陆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很强。涉台认可案件中,“专属管辖”是被申请人最常用的抗辩之一,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明确将其列为不予认可的情形(2015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2024年修正后为第十六条第二项)。一旦抗辩成立,申请人只能回到大陆重新起诉,时间与费用成本成倍增加。
福州中院没有支持这一抗辩,而是对判决的相关判项予以认可。
三、裁判要旨与法理分析
裁定书的说理可以拆成“两步走”,这也是本案最有价值的部分。
(一)第一步:把“不动产纠纷”与“继承遗产纠纷”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三类专属管辖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在第一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条原文援引的是2021年修正前的条号,现行对应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据此,裁定书得出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理由是:继承纠纷的诉讼标的是继承权与遗产分割请求权,属于身份关系衍生的财产关系,而不是物权确认、分割或相邻关系纠纷。不能因为遗产中有一套房,就把整个继承纠纷“降格”为不动产纠纷。
这一区分直接击破了“房子在大陆→大陆法院专属管辖→不认可台湾判决”的推理链条。
(二)第二步:继承纠纷也要看连接点
但问题没有结束。继承遗产纠纷本身也在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专属管辖之列,只是判断标准不同: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为准。
裁定书由此确立了一个“连接点”标准: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大陆,则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予认可;如果两者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则可以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管辖连接点,不宜再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本案中,被继承人甲为台湾地区居民,死亡时住所地在台湾地区,连接点成立。加之判决真实、已经生效、遗产实际存在、不存在其他不予认可情形,法院遂裁定认可。
(三)规则背后的政策考量
这一处理方式并非单纯的技术操作。涉台继承案件有其特殊性:被继承人生前在台湾生活,遗产却可能分散在两岸;如果一律以“不动产在大陆”为由拒绝认可,当事人只能在大陆重新起诉,而大陆法院审理时同样要适用台湾地区的继承规则、查明台湾亲属关系,反而增加查明成本与裁判冲突的风险。承认管辖连接点,实质上是尊重“被继承人生活中心地”这一最密切联系因素。
四、俞强律师实务观察
涉台继承与认可案件数量不多,但每一件都牵动家庭关系与不动产权益。结合我们处理跨境继承与涉外认可案件的经验,谈五点。
第一,“专属管辖”抗辩不是万能挡箭牌,要拆开看是哪一类专属管辖。很多被申请人在答辩时笼统主张“房子在大陆,当然由大陆法院专属管辖”,这个论证跳过了两个必要环节:涉案纠纷究竟是物权纠纷还是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哪里。代理申请人时,应当把这两步逐一论证清楚,并援引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不动产纠纷”的界定。代理被申请人时,则应重点举证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大陆,从而否定管辖连接点。
第二,真正的难点在文书链条,不在法律规则。涉台认可案件的材料要求非常严格: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书正本及确定证明书(生效证明)、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再经大陆公证协会验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利凭证。任何一个环节缺失或不符,都会被要求补正甚至退回。我们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在立案前把所有材料做一份清单式核验,尤其是“确定证明书”与“公证验证页”的对应关系,这是最容易被挑出问题的地方。
第三,程序上要注意救济方式是“复议”而不是“上诉”。涉台判决认可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提起上诉。本案裁定书特别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表述提示我们:复议期限是有硬性规定的,错过即生效。
第四,无争议的继承,未必需要走认可程序。如果全体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争议,通过继承权公证加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办理,成本远低于诉讼或认可程序。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值得启动认可程序:一是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无法共同办理公证;二是需要凭借生效文书强制办理过户或提取存款。这一点应当在与当事人初次沟通时就讲清楚,避免“为了一个本可以公证解决的问题打两年官司”。
第五,税务与登记环节要提前打通。认可裁定解决的是“判决效力”问题,不解决“过户”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涉台继承过户时,可能要求额外材料(如认可裁定书、继承权证明、完税凭证);存款提取则涉及银行内部合规流程。建议在取得认可裁定后,立即与登记机构、开户行沟通材料清单,避免二次往返。
五、实务建议
・先判断路径:全体继承人无争议的,优先考虑继承权公证;有争议或需强制过户的,再启动认可程序。
・立案前核验文书链:判决书正本、确定证明书、台湾公证、大陆公证协会验证、身份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凭证,逐项对照清单。
・代理申请人时,围绕“两步走”组织论证:先说明本案是继承纠纷而非不动产物权纠纷,再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台湾地区。
・代理被申请人时,重点举证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大陆,否定管辖连接点;或主张存在缺席未合法传唤、欺诈取得等其他不予认可情形。
・注意救济方式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严格计算期限,避免裁定生效后无法救济。
・取得裁定后立即对接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开户银行,明确过户、提取所需材料与税费。
・涉及多个继承人时,提前设计遗产分割方案与补偿安排,避免认可程序完成后仍因分割比例争议再度诉讼。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涉及大陆房产,是不是一定不能获得认可?
答:不是。关键看纠纷性质与被继承人的连接点。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不动产纠纷”;只要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就形成了管辖连接点,不宜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
问: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不予认可?
答:主要有两种:一是纠纷本身属于不动产物权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且不动产在大陆;二是继承遗产纠纷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大陆。这两种情形下,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难以获得认可。
问:申请认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通常包括:申请书、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书正本及确定证明书、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大陆公证协会验证的相关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利凭证(不动产权证、银行账户信息)等。具体清单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问:对认可裁定不服,怎么救济?
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注意这不是上诉,期限较短,逾期裁定即生效。
问:认可之后,房产就能直接过户吗?
答:认可裁定确认的是判决效力,过户仍需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办理。实务中通常还需提交继承权证明、完税凭证等材料,建议取得裁定后第一时间与登记机构对接。
七、结语
这份裁定的价值,在于它把一个容易被情绪化处理的问题,还原成了清晰的技术判断:先定性(是物权纠纷还是继承纠纷),再定位(连接点在哪里)。两步走完,答案自然浮现。
对跨境家庭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争一口气,而是在正确的程序里把该拿的份额拿到手。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写,案号、当事人名称及事实均引自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名称、企业字号、品牌及具体地名均已作技术性脱敏处理。文中观点为作者基于办案经验的专业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案件索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认台22号民事裁定(2024年11月28日)。入库编号:2026-10-2-498-001。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2024年修正)第十六条(本案适用2015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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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本所法律服务形象标识)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长期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二审与再审代理,在涉外涉台认可与执行、继承纠纷、不动产争议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如需就本文涉及的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通过本所官方渠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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