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网红发视频说去赵丽颖工作室收旧衣服,话题冲上热搜。工作室的回应不是“澄清”,是“取证”。视频已经看不到了,但律师函已经在路上了。删视频和删责任,从来是两码事。
近日,网红博主“田田小阿姨”发布视频,称前往赵丽颖工作室回收闲置衣物,话题“田田小阿姨回收赵丽颖闲置衣物”登上热搜。11月2日,赵丽颖工作室发声明:经核实,该内容与事实不符。工作室从未就该等事宜与任何博主或第三方有过邀约、接触或合作,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以赵丽颖工作室名义开展闲置衣物回收等相关活动。工作室已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完成证据固定,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目前,该网红页面已看不到相关视频。
这里要区分两类信息。一类是工作室声明中的事实陈述:从未邀约、接触、合作,未授权。这是当事方公开确认的核心事实。另一类是网红视频中的单方说法,目前视频已不可见,内容真伪未经第三方核实。两者可信度不在一个层级,讨论时不能混着用。
那为什么一个“收旧衣服”的视频能闹到律师取证的地步?关键不在衣服,在“工作室”三个字。你想想,如果博主只是说“我去朋友家收了点旧衣服”,没人会当真。但一旦挂上“赵丽颖工作室”的名义,性质就变了——它暗示了一种官方合作、一种授权关系。这种暗示未经许可,就是问题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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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至少有三层账要算。
第一层,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名誉权有明确规定,捏造事实、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工作室声明里说“已对赵丽颖女士及工作室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这不是客套话。明星的商业价值高度依赖公众形象,一个“被网红上门收旧衣服”的叙事,哪怕看起来无害,也可能被解读为工作室管理随意、合作门槛模糊。这种印象一旦扩散,修复成本很高。
第二层,如果涉及商业目的,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红发布此类视频,通常伴随流量变现——带货、广告、涨粉。如果以“明星工作室合作”为噱头吸引流量并转化为商业利益,而事实上并无合作,这就不是单纯的“说错话”,而是利用他人商业信誉为自己背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正是这种混淆行为:让公众误以为你和某个有影响力的主体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获得不当竞争优势。
第三层,如果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作事实骗取财物,可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的视野。当然,本案目前没有证据指向这一层,但法律边界需要说清楚:编造合作事实牟利,轻则民事侵权,重则刑事追责,中间还有行政处罚的空间。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的,就是平台责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虚假信息履行处置义务。视频下架了,但热搜已经上过了,传播已经发生了。平台在类似事件中的角色,不只是“事后删帖”,更包括事前审核和事中标注。比如,对涉及“某工作室合作”这类易引发误解的内容,是否可以要求发布者提供授权证明?这不是苛求平台,而是流量越大、责任越具体的常识。
回到事件本身。赵丽颖工作室的回应是克制的——没有情绪化措辞,没有点名攻击,只说了“不实”“未授权”“已取证”。这种克制恰恰是理性的示范:事实归事实,法律归法律,不把舆论场当法庭。对网红一方,目前没有公开回应,视频已下架,这本身也是一种信息,但不宜过度解读。我们不知道发布时的具体动机,也不清楚下架的具体原因,这些空白需要留白,而不是用猜测填满。
说到底,这事表面是娱乐八卦,里子是关于“名义”的边界课。明星工作室的名义、网红流量的名义、平台推荐的名义,每一样都不是免费拿来用的。用之前问一句“我有授权吗”,很多麻烦根本不会发生。删视频是动作,删责任是幻觉。法律不看热搜第几,看的是证据第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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