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知情人称南医大事件部分网传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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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称南医大事件部分网传不属实 资料图
近日,网传南方医科大学白云校区一名学生坠亡,引发社会关注。其中有网友称,坠亡原因与学生“家中出现变故,导师只批假三天”有关。对此,9月16日,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事件学校已成立工作专班, “以学校官方通报为准,学校会有官方通报的”,具体请联系学校宣传部。截至发稿,该校宣传部电话无人接听。
@中国新闻周刊从该校辖区派出所获悉,此事正在调查跟进中,具体案情无法透露,后续将发情况通报。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此事需联系广州市公安局。随后,记者致电广州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将核实了解后反馈。
9月16日,一名自称是该学生以前老师的人员告诉记者,部分网传信息不属实,“对于这位同学的离去,我们都很悲痛。但是现在网上太多借这个事件,去夹带私货,博取流量甚至无中生有的消息。造这样的谣,真的太恶劣了。事实是导师非常关心他的学生,不仅给假,还不断鼓励他不要放弃,先后两次给学生转钱。”
其称“坠亡是事实,导师是准假的,让他好好处理这些事。他到后面都想放弃了,导师一直在鼓励他,第一次转了2000元,后面ICU的治疗,又转了20000元。” 并表示警方已第一时间介入此事,“大家等警方公布吧”。 不过,对于上述说法,目前暂未得到官方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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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疑坠亡 同学发声:师兄是凌晨跳的
9月16日,在社交平台有多名网友发文悼念南方医科大学一名学生,称这名学生9月15日在校内坠亡。其中有网友称,坠亡原因与学生的导师批假有关。
16日,记者拨打南方医科大学宣传部公开电话,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情况我们不太了解具体情况,网上传的有时候不太准确你知道嘛。”
一名与死者相识的知情学生告诉记者,师兄是凌晨跳的,是在下班之后,事发前没有回过宿舍。“大家也不知道他跳之前究竟在想什么,我们支持等警方出具体的结果。”这名学生称。
针对学生“家中出现变故,导师只批假三天”的网传说法,这名学生称尚无证据支持。
记者联系辖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京溪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记下记者的信息,称会有专人回复。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 钱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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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截图
19岁医学生从实习单位5楼厕所窗户坠亡 家属索赔145万
19岁的男大学生王某,生前在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到某公司实习期间坠楼身亡。经警方勘查判定,王某系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
事发后,王某父母将学校及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4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某公司的上诉。此前,一审法院判决,某学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8.6万余元;某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2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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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大学生从5楼卫生间窗户坠亡 网络配图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出生于1999年11月,于2017年9月就读于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学制三年。2019年5月6日,王某及部分学生与某学院、某公司签订《实习就业协议书》一份,进入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2019年9月5日,某学院为王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一份,意外身故责任险赔偿金额为2万元。
2019年10月25日,王某从某公司5楼卫生间坠楼身亡。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系因高坠致枕骨大孔骨折、寰枢椎骨折致脑挫裂伤、脑干挫伤最终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5年12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对王某的坠亡情况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经法医初步现场勘查及某公司5楼视频资料初步确定,该男子25日凌晨3时12分自己进入5楼卫生间后再未出来,也没有可疑人出现;经法医勘查卫生间窗外有疑似指纹,故法医从现场情况初步判定该男子系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某学院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某公司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校对王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上述协议书约定了学校应履行对实习生的监管责任,且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只有2万元,不足以弥补王某父母的全部损失。王某在实习期间死亡,其死亡时未完成学业,仍属于某学院的在校学生,学校存在管理失职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实习单位的某公司,在王某实习期间,也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并管理的义务,以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其对王某的死亡也存在失职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坠楼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某学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某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王某承担60%的过错责任。经认定,王某父母的经济损失数额合计860028.50元。按照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某学院赔偿86002.85元;某公司赔偿258008.55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主张:案发当晚王某在兼职地点长时间饮酒后回到公司工作禁区,王某对坠楼身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更大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二审提交了事发前的监控录像,但王某父母不认可视频中行走、呕吐的人员系王某,某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事发前王某属于醉酒状态,故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