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贷利率大幅下调。许多媒体第一时间作出了解读,纷纷指出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上限由24%调整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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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状想说的是,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理解为15.4%是对最新司法解释的片面解读。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怎样的呢?
应该说,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通过之后,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利借贷。但是年利率24%不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企业来说,还是有些偏高。新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
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促进民间资本流动的问题,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年利率的上限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按照借贷合同签订之时LPR的四倍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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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LPR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它可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变化,比如从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LPR已经连续五个月没有发生变化,均为3.85%,正是因为如此,按照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四倍来计算的话,刚好就是15.4%。
但是到了9月20日,LPR是否会发生变化,尚不可知,因此,如果当事人是在9月20日之后签订借贷合同,我们现在还无法知道年利率的上限是多少。
除了调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之外,司法解释还增加规定了一项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规制“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放贷的行为。实际上,在此之前,最高院和其他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用于限制职业放贷人,此次司法解释属于对相关司法政策的吸收。
不过,并不是所有未取得放贷资格而对外提供借款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要认定为无效,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没有放贷资格,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贷款业务,应当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经营。
②以营利为目的,对与许多出借人而言,对外提供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因此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如果是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但属于无偿借款的话,就不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③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就意味着,谁都有可能成为出借对象,而不是固定在一个范围之内,同时也要考量借款人的数量。
比如说张三将钱借给李四,并且约定年利率为10%,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呢?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张三并没有放贷资格,加上张三和李四之间约定借款利息,张三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才把钱借给李四,但是由于张三只把钱借给了李四,不属于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因此,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有效的,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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