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晚,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1992年南京医学院大四女生林伶遇害案犯罪凶手已被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据扬子晚报报道,28年前的3月24日是一个雨天,在南京医学院读大四的女生林伶在学校内遭奸杀后,尸体头朝下被按在下水道里。当时警方在经过勘察后发现,林伶在被塞到下水道之前是昏迷状态,她可能是后来窒息死亡的。
案发至今已经28年,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落网,法院还能都对他定罪量刑呢?
接下来,小状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究竟用哪个?
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因为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2年,那时候施行的是1979年制定的《刑法》,而现在施行的是1997制定的《刑法》,如果两个法律规定有冲突的,应当如何适用?
对此,现行刑法规定了一个原则,就是从旧兼从轻。
什么意思呢?
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
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原则上来讲,如果一种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生效之前,应当适用行为发生之时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这就是“从旧”。
但是呢,如果现行法律认为那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与当时的法律相比,现行法律量刑比较轻,那就应当适用现在的法律,这就是“从轻”。
举两个例子
一是醉驾(从旧)。
![]()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了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规定。
假设武小郎很爱喝酒,经常喝得酩酊大醉,还爱酒后开车,这让武小郎的老婆感到很烦恼。
2011年4月30日,武小郎又和朋友一起喝酒喝醉了,还开着车回了家,到家时刚好是当天的十一点半。
武小郎老婆心想,惩治武小郎的机会来了,现在刑法已经将醉驾入了刑,我报警抓你,看你以后还敢不敢醉酒驾驶,可心里还是有点犹豫,毕竟是自己的老公,不怎么舍得,思想想后,还是在零点刚过就打110报了警。
警察还挺高兴,新法刚施行,就有人顶风作案,抓你做个典型。
可当警察了解情况之后,高兴劲儿就没了。因为武小郎醉酒驾驶的行为发生在4月30日,那时候醉后驾驶还不构成犯罪,无法对武小郎进行刑事立案。醉后也只能对武小郎进行行政处罚法了事。
二是流氓罪(从轻)。
![]()
在79年刑法中规定了流氓罪,但因为该罪名具体执行的时候不好把握,争议性大,97年刑法就删除了流氓罪。
还是那个武小郎,喜欢在酒后召集一群男男女女在家中大跳贴面舞,这让武小郎的老婆感到很烦恼。
1997年9月30日晚上,武小郎又召集了一群男男女女在家中跳起了贴面舞。武小郎的老婆终于忍受不了了,这不是在耍流氓吗,她想报警抓武小郎,给他一点教训,可毕竟这是自己老公,心里还是不太舍得,思前想后,最终还是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一看,就劝武小郎的老婆,算罢啦,新刑法已经没有流氓罪啦,明天开始,这种行为就不属于犯罪了,只要他不扰民,我们管不了他了。
但“南医大凶杀案”,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不论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这个角度看,该案的凶手是跑不掉的了。
过了28年,法律还管得了TA吗?
南医大凶杀案发生于1992年,至今已经过去了28年,法律还能惩治凶手吗?
这就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了。
什么是追诉时效呢?
通俗来说,就是刑法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限,超过这个时限,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那么,这个时限有多长呢?这个要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 法定最高刑小于五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
- 法定最高刑大于等于五年小于十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
- 法定最高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超过20年,但是认为有必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话,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追诉时效不会消灭,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时候被抓,都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不过,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对此规定是不一致的,我们分别看一下两部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这个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二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采取强制措施比较好理解,根据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当如何理解呢?就是行为人想方设法、千方百计不接受侦查或者审判。比如公安局通知他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是他就是不去,甚至逃跑、躲藏等等,当然,这有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安局的侦查活动造成阻碍,还实施这种行为。如果行为人犯案之后一直呆在自己家里,没有跑,也没有藏,但是公安就是不来抓他,也不来查他,这就不能认为是逃避侦查了。逃避审判也是同样的道理。
我们再来看一下97年刑法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97年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种情形与79年刑法的区别在于,79年刑法规定的是行为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97年刑法规定的是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案件由法院受理。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种情形时79年刑法没有规定的,属于97年刑法的新规定。
这种情形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被害人在追诉时限内提出控告;二是司法机关应当立案但是不立案。
比如说,有一天,西门广大跟武小郎说,我曾祖父是清末某某大人的朋友,这位大人将上亿财富送给我爷爷了,可惜的是,这笔财富现在被国家冻结,需要100万才能解冻,我现在手里只有95万,你给我5万,解冻之后,我把那笔财富分你一半。武小郎大为所动,毫不犹豫就把5万元给了西门广大。结果西门广大卷着钱跑了。第二年,武小郎发现自己被西门广大骗了。
怎么办?去控告西门广大吧,会让别人觉得自己蠢,不去控告吧,这笔钱数目还真不小。思虑再三,武小郎决定向公安局控告西门广大。但是公安局说,算了吧,我们现在人少案多,你就当给自己买个教训,回去吧。
在这种情况下,西门广大的诈骗行为不论过了多久,司法机关都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说点题外话:这里只规定被害人提出控告,明显不妥,如果被害人已经被人杀害,TA又如何提出控告呢?因此,应当由立法机关在适当的时候,将提告的权利进行扩大,比如扩大到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代理人等等。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发现了,79年刑法规定的是“采取强制措施”,97年刑法规定的是“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在“南医大凶杀案”中,应当适用哪个呢?
如果适用79年刑法,因为案发之后一直都不知道是谁实施了杀人行为,当然也就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了,是不是就应当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了,28年了,凶手岂不是能躲过法律的惩罚了?
对此,我国刑法第12条有规定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应当适用97年刑法的规定。
在“南医大凶杀案”中,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97年之前,但是其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适用97年刑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侦查,且凶手有逃避侦查(比如逃跑、隐姓埋名、东躲西藏等等)的行为,那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即便凶手没有逃避侦查,由于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只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然可以追究本案凶手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凶手的手段的是残忍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社会影响也是很广的,我们可以预见,“南医大凶杀案”的凶手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本案的告破,真应了一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愿死者安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