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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在一审宣判一年零八个月之后,终于迎来了二审,不过结果是维持原判。而我办理的一起也是在成都发生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在近期拿到了胜诉的判决结果,这两起案件均非传统意义上典型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追风小叶案一审法院称两名女子“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我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也称自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在行使公民正当的投诉举报的权利,并未侵犯原告(我方当事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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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的案件经过我方全面举证说理,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主张,认定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支持了我方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主要诉求。二审法院的维持原判的结果及理由也公布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就不针对性评价了。
下面我将分享自己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心得,顺便谈谈对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中“正当性”这个点的一些看法。
我所办案件的主要案情如下:原被告与案外第三人系朋友关系,因被告与第三人产生矛盾,被告迁怒于原告,多次通过现场举报、电话举报的方式向原告所在单位举报原告两年前实施了某项行政违法行为,给原告的正常工作和家庭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接到案件后,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投诉举报,具有明显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恶意。在诉讼过程中,我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了被告主观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
一、原告并未实施被告所指控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投诉原告实施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是第三人在微信群中猜测性和调侃性言论,并无事实依据。且被告向原告提出上述指控后,原告向被告进行了解释,还向被告提供了事发当天原告的聊天记录、打车记录等,以证明原告有“不在场证明”,并未实施该行政违法行为。
在原告向被告作出解释和提供相反证据后,被告仍坚持投诉举报,且采用肯定的表述,而非怀疑的表述。原告单位收到投诉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原告不存在被告指控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将该调查结果告知被告。但被告不接受单位的调查结论,继续越级投诉。
二、被告的投诉举报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的恶意明显。
本案事实发生于两年前原被告与第三人等的一次聚会,当时及之后的两年时间,被告都没有投诉举报其所称原告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期间还与原告保持正常朋友往来。两年之后因被告与第三人矛盾爆发,被告便迁怒于原告,于是对原告进行投诉举报。被告所谓“正义行为”的反射弧如此之长,不符合常理。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被告本人是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被告明知两年的时间早已超过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期,即使举报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也就不会对被告举报的事实进行官方认定或对原告作出处罚。被告于是越过公安机关直接向原告单位举报其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显然原告所在单位作为普通工作单位,更无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认定。那么被告所谓“正当举报”的目的就只能有一个:通过捏造事实降低原告在单位的社会评价,试图对其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被告应当明知他所谓的“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原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更何况原告还向被告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大量相反证据,但被告仍坚持认为他的举报证据充分,并反复进行投诉举报。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我方主要观点,认为被告在明知其举报的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仍坚持反复投诉举报,明显超出了公民行使举报监督权的合理界限;且其在事发两年后才突然举报,该情形与日常生活情理相悖,被告对该矛盾之处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并支持了我方主要诉讼请求。
被告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敢于坚持恶意投诉举报,并且在我向其发送律师函之后仍不收敛,就是因为他认为投诉举报披着一件“举报监督”的外衣,不是常见的典型名誉权侵权,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而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我认为,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该重视实质而非形式。如果打着“行使正当权利”的旗号就可以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那法律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而“行使正当权利”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边界应当如何划分,我认为应当以日常生活中一般人的认知为评判标准,而非当事人个人的主观意识。
具体到我办理的案件,一个可能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当时不举报,事后两年双方还保持正常朋友往来,两年之后却突然反复多次举报且言之凿凿,这明显不是日常生活中一般人所能理解的“正当举报”,其主观恶意性不言自明。
对于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我认为,该案中的两名女子和地铁工作人员对于侵犯追风小叶名誉权主观上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两名女子看到追风小叶鞋子上的反光后认为这是偷拍摄像头尚且可以解释为“误会”以及具有一定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权益的正当性,那么当他们对追风小叶的鞋子进行检查后,这种“误会”就应当完全解除。
两名女子检查追风小叶鞋子后没有发现摄像头,却仍坚持认为不能排除追风小叶偷拍的嫌疑,必须等警方到来后才能确定。地铁工作人员更是以无权检查为由不检查追风小叶的鞋子,却协助两名女子将追风小叶控制在站台处“示众”,这是完全不合理的。地铁工作人员确实没有强制检查他人身体的权力,但是在追风小叶自愿接受检查以证明自身清白的情况下,他们是可以检查并作出初步判断的。就算警察到场无非也是通过肉眼观察就能得出结论,警察没有特异功能也没有火眼金睛,这个世界上也不存在一种伪装到专门检查都看不出来的摄像头。
所以根据日常生活中一般人的认知,在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中,两名女子“误以为”追风小叶鞋子上有摄像头,并大喊大叫,随后追风小叶脱下鞋子自证清白之后,误会就应该解除,这件事就应该结束了。就算双方需要警察到场对该事件进行最终权威定性,也应该是双方一起到地铁公司安排的房间内等候,而不应该像对待罪犯一样将追风小叶控制在站台人来人往的地方脱鞋站立进行羞辱。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两名女子和地铁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正当的“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边界,侵害了追风小叶的名誉权。
追风小叶案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说理,让我想到了鲁迅的那句名言“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象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当年鲁迅写这句话讽刺国人的某些行为之时,可能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到,近百年之后,同样的逻辑能够一本正经地被法院判决所认可。
不过鲁迅的话倒是给我了一些启示:根据二审法院的说理思路,是不是只要看到某些单位的女同志穿短袖衣服露出胳膊,就可以合理怀疑其与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除非该单位纪委监委经过调查后确认他们没有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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