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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国雄律师(深圳)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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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 AI 生成 非真实品牌保健品)
来函咨询:
我司是一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代理境外一家保健品,通过1210模式向境内消费者销售。为了扩大产品销路,我们找了一些博主、主播等帮忙宣传,这样我们也要提供一些样品。于是我们就让公司员工或亲戚朋友刷单,把货刷出来之后,免费交给博主、主播使用。前几天,海关稽查人员到我司来调查,说因为订单有很多是寄往我司地址的,怀疑我司有刷单走私的嫌疑。我司如实告知,我司没有把货物刷出来销售,而是公司自用;我司又没有办法一般贸易进口此款保健品。海关工作人员说,那也有可能涉嫌走私。现在案件还在调查中。请问这种情况不可能定走私吧?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在单次限值(5000元)、年度限值(26000元)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包括1210、9610),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所述商品进口之后,不得用于境内二次销售。
2、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定义“刷单”,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批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事实上,这里面不存在真实的跨境电商订单,所有的三单本来是不存在的,不存在真实的个人消费者、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还本来之面目,即为一般贸易,所以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应当以一般贸易货物的税率来计核。
3、不过,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刷单”的主要目的是以“跨境电商零售”的形式进口商品、集货,再二次销售牟利。笔者认为你司的行为与此有区别在于,你司的目的不是为了二次销售,而实际上又无法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不得已而为之的经营行为,在主观上没有偷逃税额的故意。所以此种行为,宜定性“违规”而不是“走私”。
(本文属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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