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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预重整程序引发的“合规性”之争,针对平安方面派驻董事王葳对相关流程的质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给出了清晰而权威的法律意见,明确指出:华夏幸福预重整的流程完全符合现行监管规则与司法实践。
徐阳光教授指出,厘清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申请主体。根据规则,上市公司预重整存在两种路径:一是上市公司主动申请,二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前者按规定需要履行内部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而后者,即本次华夏幸福的情况——由债权人龙成建设申请,则适用截然不同的程序。.
“对于债权人申请上市公司重整或预重整的,”徐阳光教授强调,“上市公司对申请无异议不属于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这一论断直接回应了核心争议点,明确了公司在被债权人申请的前提下,其“无异议”表态本身并非一项需要内部最高权力机构决议的重大决策,而是一种基于监管要求的程序性回应。
华夏幸福董事冯念一的解释与徐阳光教授的观点相互印证。他援引上交所《自律监管13号指引》第9条,明确了“被债权人申请的不需要开董事会、股东会”这一基本规则。此外,冯念一进一步从公司决策权限的角度阐明:“对于债权人申请的,公司无论是否对申请有异议,最终均应由法院判断是否受理预重整,公司无权决策,更谈不上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这清晰地揭示了程序的本质:在此环节,公司的角色是信息披露和义务履行者,而非拥有批准权的决策者。
《自律监管13号指引》第12条为此提供了更细致的佐证,该条规定,即使公司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其义务也仅限于“披露异议内容”,而并未要求将此异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这从反面论证了,无论公司持何种态度,都无需启动内部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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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教授最后总结道,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做法“符合过往上市公司重整及预重整实践”。这表明,华夏幸福的处理方式并非特例,而是严格遵循了资本市场上经过大量案例检验的成熟惯例。
至此,关于程序合规的争议已得以在事实与规则层面廓清。权威法学专家的论断、明晰的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一贯的市场实践,共同构成了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华夏幸福本次预重整的程序启动,合法合规,无可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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