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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违法特别是其中涉嫌犯罪的,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予以严厉规范和打击。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我国立法和执法司法工作历来坚持的基本立场。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了对包括吸毒违法人员在内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同时又明确将“强迫”列为违法的行为种类之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不少声音质疑,如此修改,会不会放纵吸食者,由此导致吸食者增多?有不少意见提出,“强迫”他人吸食,应直接入罪,规定为治安违法,是对犯罪的放纵。还有更多意见认为,封存吸食违法记录,会导致吸食者轻松进入教师、公务员等行业,导致整个社会的运行都出现问题。
总的看,有争论是好的,至少可以增加对法律的关注和理解。同时更应该注意的是:争论要以现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体系为依托,也要着眼于法律运行的实践样态。否则争论无价值,纯属于漫无目的毫无依据的“吹空”,类似于“村头情报站”里的毁人害人。
大致梳理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体系,从中看到我国对涉毒违法犯罪的实践斗争样态,对于建立共识、平息争论、排除担忧,是肯定有帮助的。
一、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大致脉络
毒品不能沾,单纯自己吸食者,就构成治安违法,拘留罚款。如有强迫、引诱、容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危害他人的行为,很容易就构成犯罪,并被判处重刑。即便是极特殊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也要治安拘留,并处以罚款。
这是常识,也是法律的基本立场和明确规定。
单纯讲上面的规定,是僵硬的,也是冷冰冰的,甚至会引起更多质疑。
“什么是极特殊情况?”
“涉毒犯罪怎么还能有极特殊情况?”
“都强迫了,怎么还能有构成犯罪的例外?”
“吸食者永远戒不掉,凭什么封存犯罪记录?”
“凭什么单独保护和重视他们回归社会的需要?”
这些声音,都忘记了一部法律:禁毒法。禁毒法对“自己吸食”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和矫治措施。
“吸食者,可以先社区戒毒,为期最长三年;社区戒毒期间,由社区、街道、公安等各方面监督戒毒,并签订协议;如违反戒毒协议,或者再次吸食,应予强制隔离戒毒,为期最长三年;强制隔离戒毒后,经过评估,达到戒掉毒瘾标准的,可以再转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措施执行。”
上述措施,没有适用次数和周期限制。也就是,如果再吸,可以再来一次;还吸,还弄一遍;直到弄服弄改为止。
也就是,即便是对单纯的吸食者,也不是治安处罚完就完了,还要有戒掉毒瘾的矫治措施,直至完全戒掉。
“戒不掉,怎么办?”“再来一遍。”“永远戒不掉,怎么办?”“永远在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中转圈!”
二、封存吸食者违法记录的前提
我不想列文件来说道理。因为,试探一次后,发现更容易引起争论,而且还越争越说不清楚。
这里只讲讲,何为封存,封存的前提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的是,我的观点,仅代表我自己,既未征求他人意见,更不带任何原工作标签。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曾有意见提出,应取名为犯罪记录“消灭”。但更多的意见是,犯罪记录客观存在,犯罪档案也已经建立,不存在消灭,只能够封存。由此,法律中正式命名为“封存”。
但无论封存还是消灭,都是针对“过去的事儿”。比如,未成年人故意轻伤害,判一缓二,判完了也缓完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除国家机关依法查询的外,不向外界提供。
“过去的事儿”这点,特别重要。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是一种行为,干完判完服完刑,也就算是过去了。如果违法的是一种状态,或者由“行为夹杂状态”,比如吸食毒品,那就要等这种状态消除,才算是“过去了”。也就是,吸食者,如果毒瘾没有戒掉,属于违法状态没有消除,正在继续的事,不存在封存的前提。
三、对封存吸食违法记录的担忧与回应
总的看,对封存吸食违法记录的担忧有几种:
一是,建立吸食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不是吸食者就没有了法律责任?
这涉及到整个法律体系的衔接和适用。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外,禁毒法的“九年义务矫治”在那里等着,说这不是法律责任,或者说这种责任不够重,明显是不客观的。
二是,是不是这些人可以进入教师等职业,并引发毒品泛滥蔓延?
先治安处罚,再经过最长九年的禁毒法戒断毒瘾的矫治,即便是原来是教师的,也已经失去教师资格。
如果成功戒断毒瘾,就与正常人一样,理论上不应再有职业选择方面的限制。
但九年后,若让哪家学校再接受他,实践中很难做到。
如未成功戒掉,他应该处于违法状态中,接受戒毒矫治过程里,不存在封存的空间,更不会因封存而就业畅通无阻。
三是,是不是所有毒品都戒不掉?
我看引起关注的诱因,是有人提出“毒品一旦沾上,就永远戒不掉”。毒品确实很难戒断,也确实危害很大。但如果由此而认为,所有毒品都无戒断可能,未免太主观。
毒品分为好多种类:有化学合成的,有植物提取的,还有新型的。
有些可以戒掉,有些戒断很难。如果把这一因素,再放到具体的人、具体的事上面,情况可能就更复杂。
即便是对其中最难戒断的,也应予以循环进行禁毒法戒毒矫治。直至违法状态消除。
四是,是不是封存记录就会危害社会?
对涉毒违法犯罪的每一步,都有严格的法律监控。自己吸食的,治安处罚再加禁毒法矫治;但如果危害他人,一般就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极特殊情况,就再回到治安处罚加禁毒法矫治。
这些法律手段是相互衔接并循环往复的。
更重要的是,封存针对的是毒瘾戒掉,违法状态消除的情况。
违法状态消除了,与正常人一样了,再拿危害社会做帽子,未免不公。
五是,是不是有漏网之鱼危害社会?
漏网之鱼分为几种:一种是吸食者从未被发现的;另一种是戒断后回归社会又复吸的。
前一种情况,连违法都没有经过程序确认,更谈不上封存违法记录的问题。这与封存无关。后一种情况,属于“执法黑数”,如果发生,应立即报警,并进行治安处罚和禁毒法矫治。“九年义务矫治”给他至少再来一份。封存吸食记录,与自己是否复吸无关。
四、如何理解“强迫”行为规定为违法而不是直接入罪
对法律的理解,有个立场和角度问题。站在批评的角度,深不进去,还很容易挑出各种起毛病。毕竟,语言本身就容易引发歧义,经过概括和精炼的法律语言更是这样。
通常理解,强迫当然不能与欺骗、引诱相提并论。它的危害更重,也应受到更严厉处罚。
但要考虑的另一种角度是:如果法律中把强迫与欺骗、引诱并列规定为违法行为,而不直接入罪。这就是法律在表明:这里规定的强迫,危害程度与欺骗、引诱大体相当。
也就是,轻微强迫,带有被害人过错的强迫,与欺骗相掺杂的强迫,等等。
比如:“我都吸了,一点事没有。你也弄点,否则咱俩不是朋友了啊?”
比如:多人在一起共同吸食,有为首者大呼小叫,让别人吸。但也有人只是待在现场,对强迫起到了客观的帮助作用。
等等。
典型的强迫应予以直接入罪。有些极特殊情况的“强迫”,与刑法上的典型强迫相差较大,入罪有困难,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规定处罚措施,处罚起来没有法律依据。为立法周延,故增加强迫这种违法行为类型。
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从外观看就能看出来的道理和逻辑。刑法没改,目测就涉毒犯罪也不会改;治安管理处罚只是增加了一种处罚。该犯罪的仍是犯罪,确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有处罚依据。
我想,这是增加强迫这种违法行为类型的原因。也应该是解释法律的合适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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