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走私出口锑锭,干了一个月被判十二年,吴国雄律师分析:该案不涉及一般出口许可证
来源:注公众号“海律通讯”(海关律师通讯)
吴国雄律师深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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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与案件无关)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5年12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彬等27人实施的六起走私锑锭系列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对涉案数量最大的主犯王某彬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周某升、罗某、胡某坤等26人,根据各自走私数量、地位作用等事实、情节分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彬与境外走私团伙合谋或接受委托,在未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情况下,组织部分被告人分别帮其购买锑锭、夹藏伪装、虚假申报等,将锑锭走私出境,系该系列案中涉案数量最大、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被告人周某升、罗某、胡某坤等或与其他被告人交叉结伙或单独,以夹藏伪装、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参与走私锑锭犯罪。全案共计走私锑锭166余吨,海关查扣96余吨。
一审判决认为,王某彬等人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国家出口管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出口管制的货物,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宣判。
对此,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1、锑锭归入税号8110101000 税则品名“未锻轧锑”,2024年9月15日之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出口锑锭需要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一般出口许可证”)。
2、《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4年9月15日实施之后,锑锭纳入“两用物项”管理,出口锑锭需要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出口出许证”)
3、所述深圳判决的案件发生在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即属于2024年9月15日实施之后,理应提供“两用物项出口出许证”;涉案被告人采用“夹藏伪装”“虚假申报”等逃证的手法走私。
4、目前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个人涉嫌2024年9月15日之前,即“一般许可证”管理期间的“借证走私”案。笔者此前曾多次呼吁,“新帐”与“旧帐”要区分来看,毕竟申领“一般出口许可证”,对于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没有限制;而“两用物项出口出许证”则对于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最终目的国都有严格的规定。
5、2024年9月15日之前的“借证出口”情形相当复杂,不能与逃避“两用物项出口出许证”等同视之,比如“借证出口案”是“委托出口”还是“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货主企业(甲)委托持证公司(乙)的名义出口给境外企业(丙)【丙公司实质上是甲公司的客户】,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应该还是有很大争议的。想想看,丙公司实质上是甲公司的客户还是乙公司的客户对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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