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职场中同事及上下级之间关系、 联络彼此感情,小李在今年春节期间骑电动车带着礼品到老板家拜年。 岂料, 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受伤。
请问: 在交管部门已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小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法官说法
小李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与之对应,小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 “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或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而答案是否定的:
一方面,春节假日并非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自然延伸,小李给老板拜年也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者老板另行安排的工作内容,小李受伤之处更非工作地点。此外,案涉情形亦非“因工外出”,因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而本案完全与之无关。
另一方面,“上下班途中” 是指职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或者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和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小李去老板家拜年,虽可能间接促进职场关系,但缺乏老板指派或工作职责要求,属于人情往来,目的是联络感情,不是上下班。(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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