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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心里一直有个朴素认知:合同到期了,我提前通知不续签,不就完了吗?
听起来很合理。
甚至很多 HR 都真这么干。
但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刘某,2017 年 2 月 27 日入职北京某公司。
第一份合同:2017 年 2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第二份合同: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到了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提前一个多月给刘某发了一份《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大意就是:合同要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续签。
请你按时来办手续。
不回复,视为同意。
很多HR会觉得:我都提前通知了,已经很规范了。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还能不能单方决定「到期不续签」?
公司觉得可以。
员工觉得不行。
法院最后站了员工这边。
一审法院:这是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的意思非常明确:你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这些法定过错,员工要求继续签,那下一步,原则上就该转无固定期限。
公司这时候再说:我不续了。
本质上已经不是正常的合同到期终止,而是把本来依法应当延续的劳动关系,单方掐断了。
所以,一审认定:违法终止。
并判公司支付赔偿金。
公司上诉了:
1、合同到期,本来就该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不是写了吗?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得协商一致。法律不是写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既然要协商一致,公司当然也该有选择权。
3、不然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如果第二次签完,公司就没得选了,那第二份固定合同签来干嘛?这不是等于「签了第二次,就差不多养一辈子」吗?
但法院没买账。
二审法院把这个问题说得非常直: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不在用人单位。
很多公司一直误以为:连签两次后,双方只是「有机会」谈无固定,
法院的理解是: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劳动者愿意继续,这时候,法律已经把「是否继续」这件事,更多地交给了劳动者。
公司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机会不走无固定这条路:
第一种是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第二种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还要签固定期限合同。
除此之外,公司单方面说:到期了,我就不签了。
法院的评价就是:违法终止。
很多人都会问:那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到底还有什么意义?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
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的意义,从来不是让公司再多享受一次「到期自由不续签」的机会。
它的意义在于:
1、给双方第二个完整履约周期,看看员工是否稳定、岗位是否持续、双方合作是否成熟。
2、让法律观察劳动关系是否已经具有长期性,一旦走到第二次,还能继续,就说明这段关系已经不是短期试探,而是稳定用工。
3、仍然保留对法定过错情形的处理空间,第二份合同也不是完全没意义。如果员工这期间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企业照样有处理工具。
所以,不是签了第二次,公司就「一动不能动」。
是:你不能再靠「合同到期」这四个字,轻松下车。
最终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案号:(2026)京02民终2102号
给 HR 的实务提醒:这事千万别想当然。
特别是员工提出签固定期限,不代表当然放弃无固定期限权利,最好让员工书面明确表达自己的选择。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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