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周末》等报道,股权大师X等被蚂蚁金服起诉,被法院判赔150万元。
X在账号中反复提及 “蚂蚁公司钻政府漏洞,欺骗政府” “空手套白狼”等,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X全网粉丝过亿,对外宣称股权专家、企业顶层设计师等,现在部分账号已被永久封禁。
讲股权的做到全网粉过亿,可见关注股权话题的人真多,大师口才有多好?
股权设计涉及管理、法律、财税三方面知识,而财税又同时涉及财务和法律。
股权可能价值巨大,比如各种首富的主要财产都是股权。
但股权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全靠文字+法律去界定,差一丁点就可能涉及千万、上亿的利益,比如寒武纪与梁军100多亿的股权之争。
法律上的字虽然人人都认识,但不是人人都能看懂,就算是律师也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法律。
比如《公司法》第65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的意思是:
(1)可以按照股权比例投票。
(2)可以设置AB股。
(3)可以每个股东一票等多种方式都可以。
(4)方法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设计。
在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前,很多大师都说国内不能采用同股不同权。
但《公司法》这条从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就有了,卢庆华律师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了多个案例,有的公司在2007年已采用了同股不同权设计,法院也认可。
《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这句话并不长,但背后隐含多重意思。
只有决议内容违反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会无效。
(1) 违反各地方、各部门规定不会无效。
(2) 违反公司章程也不会无效。
(3)只是程序违反、内容没违反也不会无效。
(4)决议无效的问题没有时间限制,不像下一条。
如果是违反公司章程,一定要注意第26条。
《公司法》第26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这段话的意思是: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申请撤销。(第25条说的是内容违反无效,这里是程序违反可撤销)
(2)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可申请撤销。
(3)决定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申请撤销。
(4) 申请撤销需要在60天内提出,超过60天就没机会了。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需要在60天内起诉要求撤销,超过时间没起诉就会有效了。
所以,自拟公司章程后,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时,还需要专业操作。
假设你的公司章程设计得很专业,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操作不专业,有问题又没在60天内起诉,你的公司章程就白白设计了。
如果你不专业,你的对手很专业,就算你设计好了公司章程,也一样可以通过开会把你设计的公司章程给废了。
再比如,很多大师说用有限合伙企业作持股平台,老板做GP持股1%就能控制了。
但《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所以,老板想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仍需要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没有特别约定就不能控制。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这条的意思是:
(1) 合伙协议优先于法律规定。
(2)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就是一人一票。
(3) 普通事项过半数通过,第31条规定的特殊事情需要全体同意通过。
有一家公司花几十万请机构做股权激励,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后来想增加一个员工都增加不了,因为有一个员工不同意。
市场上讲股权很火的 “大师“们,口才一流,善于把握人性,讲得头头是道,如果自己没一定基础是分辨不出真假的。
可是律师都不可能精通所有法律,何况那些一知半解的大师呢?
但很多老板相信他们,结果就踩坑了。
比如卢庆华律师在《股权进阶》书里介绍的案例:
(1)有老板设了防火墙公司、家族公司,最后被小股东踢出局了。
(2)有老板设了防火墙公司,有20多个股东,还是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3)做飞机的项目,本来现在应该很火的,可是大股东持股70%却被踢出局了…
这些老板们,踩了坑再后悔都晚了,《股权进阶》书里有100多个真实股权案例,有些不知名的小公司,为了争股权打了10多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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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是踩过坑才醒悟的,比如张雪说踩过最大的坑是股权,以前对股权没概念,这次创业对股权特别看重,特别是控制权的临界点。
张雪踩过坑还可以重新来,但有的人就没这么幸运了,比如吴长江,踩坑后吃了10年牢饭,这代价真够大的。
股权可能是一些老板半辈子努力的结果,花一点精力去学习靠谱的股权知识还是有必要的。
而真正靠谱的股权知识,很难火,因为需要费脑,还要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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