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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每天催着员工签合同,自己不签合同,会是一种什么状况?
事情是这样的。
2023 年 7 月 17 日,卢某入职北京某公司。
岗位:人事总监。
工资:15000 元 / 月。
双方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为卢某缴纳社保。
2024 年 2 月 24 日,卢某离职。
随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理由很简单:公司没签合同 → 应该赔。
公司当场回了一句:你是 HR 总监,合同本来就是你管的。
公司主张:卢某是人力资源负责人,
职责包括:劳动关系、管理入离职、管理人事制度、建设合同签订管理... ...
公司招聘卢某,目的就是规范用工。
卢某自己也承认:入职后负责人力、行政、财务工作。
入职三天后,就开始推动全员签劳动合同,甚至还发了合同模板。
卢某辩解:我没有最终决策权,合同要老板同意,我只是执行层。
老板后来想搞劳务外包,所以暂停签合同,我也没办法啊。
法院问:有证据吗?
卢某回答:老板口头说过很多次。
到这里,案子基本就结束了。
一审判决:你负责合同,还来要双倍?无语了!
卢某岗位是总监,且负责:人力资源管理 + 合同管理,属于典型的人事负责人。
而且:他自己制定制度,制度里还写着:「新员工入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结果,自己没签。
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提出签合同,被公司拒绝。
法院结论:未签合同,责任在卢某本人。公司不承担二倍工资。
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94310.35 元。
卢某不服,上诉。
卢某上诉理由:我虽然是人事总监,但我也只是执行人员啊。
签不签合同,老板说了算。我已经推动过,公司故意不签,所以责任不在我。
公司回应很简单:司法解释写得很清楚,如果因为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签合同,公司不用赔。
而卢某,正是负责人力的。
二审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存在以下情形除外:(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法院认定:卢某是人力资源负责人。
职责包括:推动签合同、管理用工制度制定。
而且他自己承认:入职三天就开始推进签合同,说明他知道法律后果。
但最终:合同没签,证据没有,记录没有,拒签证明没有。
法院结论:存在重大过失,不支持二倍工资。
维持原判。
案号:(2025)京03民终15437号
这个案子为什么很多人看着解气,因为这类情况很常见。
平时管员工时:「合同必须签,不签违法。」
轮到自己时:合同没签,去要双倍。
这个案子给 HR 的三个提醒:
1、人事岗位,举证责任更重。
2、推动签约,一定要留痕,要有:邮件、微信、OA、会议纪要。
3、别想着靠制度漏洞赚钱,法律保护劳动者,不是保护懂法的人钻漏洞。
法院这类案子,态度越来越统一:监守自盗式索赔,基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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