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上周五周会主要和小伙伴们一起学习了涉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案例一则、校园伤害案例一则、监护权纠纷案例一则并就居委会能够作为申请人申请遗产管理人进行了探讨。
1.主题:上海高法案例一则
2026年4月16日,上海高法微信账号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能否要求平台退款?》,链接来自上海高法微信账号。
和上期天津高法的案例类似,这又是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的案例,案件也是调解结案,只不过这个案例全额退还了未成年人的打赏。
文章的后半部分详细阐述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非常值得学习。这种做法,也值得其他法律账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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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题:上海一中院案例一则
2026年4月16日,上海一中院微信账号发布《校园踢球受伤的责任划分 | 衡石 · 微普法》,链接来自上海一中院微信账号。
类似的案件有很多,此类案件主要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这个案例好就好在对比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类,若学校在任一环节存在疏漏并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需承担相应责任:安全教育责任、设施安全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应急处置责任。可以说提供了非常全面完整的审理思路。
3.主题:北京高法案例一则
2026年4月14日,京法网事微信账号发发布《让孩子不必做亲情“单选题”》,链接来自京法网事微信账号。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名义监护人和实际监护人分离的情况,这给实际监护人在抚养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本案也是如此,父亲早逝,母亲改嫁,爷爷奶奶实际抚养未成年人,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监护人,并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本案的难点为∶爷爷需要“名正言顺”:把实际抚养写进调解书;妈妈需要“亲子链接”:保留监护权,督促履行监护义务;小宇需要“不选边”:抚养费与母爱均不缺位。
案件最后调解结案,调解内容为∶未成年人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看到这有点疑惑,不知道这样的调解协议能否满足爷爷名正言顺的要求,或者是其他单位据此认定爷爷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研讨:居委会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指定遗产监护人?
上周因为街道吹哨,去街道开联席会,是辖区孤寡老人引发的问题。
基本情况是一位无儿无女的老人突然发病,社区工作人员紧急把人送往医院,到了医院还拒绝治疗,三天就没了,这三天社区派人看护还垫了钱,社区对于后续问题怎么处理不太懂。
会场上遇到了民政局的同志,老熟人了,最近几个月我们庭就判了三回民政局当遗产管理人。
今后这种事只会越来越多,社区也挺无奈的,说辖区一半以上的居民都是老人,其中很多无儿无女,这些老人不管不行,但是怎么管还没形成完善的机制,难免缩手缩脚,还动辄得咎。
我只能感慨一句,还是社会主义好,反正不管因为什么,真的老无所依了到了最后总得街道社区给兜底,希望大家今后遇到他们多配合多支持吧,他们真的挺不容易的。
再回到居委会的疑问,我们认为应当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处理老人的遗产,但是目前掌握的情况,老人并没有债权人,问题集中在居委会能否作为申请人来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我们首先检索了案例,查到的唯一一个案例是上海徐汇法院的,居委会先是被指定为老人的监护人,老人去世后确实没有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居委会又依照上海市殡葬条例成为了老人的丧事承办人,提起了申请,法院经审理指定了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我们遇到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是居委会不是老人的监护人,二是《天津市殡葬条例》也没直接规定居委会在无亲属情况下成为丧事承办人,但是我得到的反馈是本市居委会一直以来也是这么做的,而且准备近期就完成老人丧葬事宜,所以我觉得在居委会成为老人事实上的丧事承办人的前提下,老人又没有其他继承人以及债权人,那么居委会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这只是初步意见,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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