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深圳市公安交管、市场监管两部门联合开展了电动自行车源头打击专项行动。截至3月27日,已依法刑事拘留8人、行政拘留48人,关停违规门店20家,涉改装事故溯源定责7宗。同月上旬,宝安区福海街道发生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碰撞造成人员受伤事故,专业机构鉴定,涉事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事发时车速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最高设计车速。经查,该门店经营者陈某存在违法解除车辆限速系统、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且与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交警依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何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门店经营者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这是全省首宗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门店纳入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定责的案例,标志着深圳对电动自行车改装的治理从行政监管向刑事追责全面升级,也为行业经营主体划定了明确的刑事法律红线。
2026年4月,深圳交警再次破获一宗生产、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团伙案件,抓获7人,全部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进一步凸显深圳对非法改装已从单一门店查处,升级为全链条、团伙化、源头式刑事打击。
一、事件脉络:深圳电动自行车改装治理的“源头打击”路径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问题由来已久。部分门店为迎合消费者对“长续航、高速度”的需求,私自购进解码器、超标电池、大功率电机等配件,对车辆进行解码提速、改装电池仓、更换电机等操作。改装后的车辆不仅突破国家强制标准,更在制动性能、防火阻燃、车身稳定性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成为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的高发诱因。
2026年2月专项行动启动后,深圳交警确立了“线索+溯源+打击”的闭环执法模式,对所有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一律开展车辆深度溯源调查,倒查改装源头门店。典型案例即为宝安区福海街道发生的这起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碰撞伤人事故。深圳交警明确表示,对涉及改装车辆的交通事故,将一律倒查门店改装责任,实现“事故追责+违法溯源”的双向管控。进入4月,打击范围进一步扩大:针对飙车、炸街、“翘头”等危险驾驶行为开展反向溯源,直接深挖背后的改装团伙,从门店零散违法,升级为对生产、仓储、销售全链条的集中收网,实现“路面违法查源头、网络销售查线下、仓储窝点一锅端”。
深圳交警明确表示,对涉及改装车辆的交通事故,将一律倒查门店改装责任;对路面高发的危险改装车,一律深挖生产销售链条,实现 “事故追责+违法溯源+全链打击”的三层管控。
二、门店改装电动车的核心刑事风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越高,刑罚越重,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而门店非法改装行为落入本罪规制范围的核心点在于:经营者明知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仍对车辆进行改装操作,并将改装后的车辆作为“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经鉴定,改装车辆超过国家强制标准的,即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合格电动自行车须满足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W等强制性指标。门店常见的解码提速(解除限速后时速可达40-60km/h)、加装超标电池等行为,显然不符合国家标准。其次,销售金额极易突破5万元追诉门槛。 一辆改装电动自行车售价多在3000-6000元之间,只要售出10-20辆改装车,销售金额即可达到5万元。对于囤货待售的团伙、仓库而言,即便未实际售出,待售车辆货值达到15万元即可按犯罪未遂追诉,本次龙华案件查扣72台待售改装车,已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第三,“事故溯源+定责”机制强化刑事追诉联动效应。深圳此次推行的“事故溯源定责”机制,将门店改装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直接挂钩。一旦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门店经营者的行为还可能同时触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面临更重的刑事追诉风险。
三、辩护要点
针对改装门店可能涉及到的刑事风险,本文拟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辩护意见的讨论——
其一是进行定性辩护:论证改装行为是否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主张门店已履行告知义务,削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如果门店已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已经改装,或消费者明知且主动要求改装,那么,即使“顾客要求”不能完全免责,也可以削弱“冒充”的主观故意。
(2)主张改装行为属于“维修”而非“销售”。 若门店仅对消费者自有的车辆进行改装服务,未将改装后的整车作为商品出售,则可能不构成“销售”行为。改装服务属于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本罪是否适用存在解释空间。对于团伙化、网络化销售案件,可重点区分单纯提供劳务、领取固定报酬的人员与组织者、决策者的行为性质。
其二是进行主体辩护: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厘清主从犯责任,为普通员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改装门店中的普通员工(如维修工、销售人员),若其仅听店主安排从事改装工作,未参与经营决策、未获取主要利润,可主张其为从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团伙案件中,对仓储看管、线下配送、客服等人员,均可主张地位作用较小,认定从犯,降低量刑档次。
第三是尝试进行金额辩护:销售金额未达追诉标准或计算有误。可主张销售金额应仅计算“改装服务费”及“改装所用配件的价款”,而非整车的销售价格。理由是车辆本身(车架、原装电池、电机等)是合格产品,只有改装部分导致不合格,将整车价格全部计入销售金额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若经审计,涉案门店销售改装车辆的金额不足5万元,则应主张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仅承担行政责任。对囤货待售的,可对货值鉴定、价格认定提出异议,避免过高计价导致升格处罚。
最后,也可以尝试因果关系辩护:对事故溯源并进行部分责任切割。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溯源追责中,辩护人可主张即使车辆存在改装,但事故的发生系驾驶员自身独立因素导致的过错(如闯红灯、超速、未佩戴头盔等)所致,改装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若事故后果严重,应力争将主要责任归于驾驶员,从而减轻门店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对因 “翘头”、飙车引发的案件,可区分车辆改装与驾驶员危险操作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切割刑事责任。
四、结论
深圳电动自行车改装源头治理专项行动,通过“事故溯源+门店倒查”机制,将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作为打击门店改装行为的核心利器。截至2026年3月,已有8人被刑事拘留、48人被行政拘留,表明门店对电动自行车的改装行为,已经逐渐从行政违规升格为刑事犯罪。对于门店经营者而言,理性的选择是立即停止非法改装行为,严格对照国家标准自查自纠。而已经涉案的人员,则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案件侦查阶段即梳理有利证据——如销售记录、客户知情同意书、资金用途凭证等,围绕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从定性、金额、因果关系、主观故意等维度制定系统性的辩护策略,同时积极与消费者、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争取谅解,配合执法机关追查上游黑灰产业链,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最大程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的法律结果。
本次深圳专项执法也为全国电动自行车改装治理提供了范本,后续各地大概率将跟进类似执法模式,行业经营主体需高度重视刑事法律风险,坚守合法经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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