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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消息,浙江金华市民潘成桂通过网络平台公开讲述自身涉刑案件遭遇。该案因无关键DNA匹配、当事人否认发生性关系、女方陈述多处前后矛盾等多重疑点引发广泛关注。最终,在多项客观证据无法佐证强奸事实的情况下,潘成桂仍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潘成桂始终不服判决,多次申请判后答疑未果,目前仍在持续申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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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案件判决书及卷宗材料显示,事发于2019年11月8日晚间。彼时,在当地某街道任职工作的潘成桂,参与单位组织的聚餐,席间饮酒较多。聚餐结束后,潘成桂与女同事徐某同行,二人一同前往徐某租住的出租屋。根据现场轨迹与目击细节,途中二人全程十指相扣,由徐某搀扶醉酒的潘成桂进入出租房,全程并无拉扯、抗拒、呼救等异常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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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指控核心事实为:潘成桂在徐某出租屋内,采用女上男下姿势,强行与徐某发生性关系,涉嫌构成强奸罪。
面对刑事指控,潘成桂全程否认存在性关系发生。他当庭如实陈述,认可当晚与徐某存在牵手、拥抱等暧昧接触,但坚决否认发生性行为。结合自身严重醉酒的状态,潘成桂作出合理推测:自己当晚饮酒过量、意识模糊、昏睡不醒,半梦半醒间察觉徐某主动坐到自己身上,案发现场纸巾上检出的自身精斑,系自己无意识状态下、由对方主动行为所致,并非其主动实施侵害行为,更不存在暴力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最核心、最受争议的无罪客观证据,来自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专业鉴定结果明确显示:在徐某的身体体表、体内以及贴身衣物上,均未检测出任何属于潘成桂的DNA成分。全案关键生物证据完全缺失,无法印证存在性行为接触的指控。
针对这一决定性的疑点,报案人徐某仅简单解释称,事发后自己及时洗澡,故而导致所有生物痕迹灭失。除此之外,徐某在案件陈述中存在多处无法自洽、前后矛盾的关键供述,成为本案重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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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先是自述当晚身着七层衣物,穿戴厚重、极难脱卸;随后又改口称,潘成桂仅用单手就将其衣物脱下、实施控制。而针对法院认定的“女上男下”体位,徐某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仅以“对方比出手势,自己心领神会”作为说辞,逻辑牵强、违背常理。
同时,案件后续细节进一步印证现场氛围平和,与暴力强奸的案件特征完全相悖。当晚相处结束后,徐某主动送别潘成桂出门,二人离别状态依依惜别,无任何冲突痕迹。次日,潘成桂因醉酒未到岗上班,徐某还主动代为打卡,履职如常、相处无异。
另外,根据徐某的照片资料显示,其长相一般,比较壮实。关于报案时机,徐某自述是事发次日,与男朋友聊天过程中不慎说漏嘴,才选择报警追责。全案自始至终,无现场呼救、无伤情痕迹、无证人佐证、无客观生物匹配证据。
即便全案证据链残缺、疑点重重,法院审理最终依然作出有罪判决。法院裁判观点认为,虽然本案未检出匹配DNA生物痕迹,但结合被害人徐某的单方陈述,以及潘成桂某一份笔录中曾提及“可能发生过关系”的模糊表述,综合认定强奸罪名成立,最终判处潘成桂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判决生效至今,潘成桂始终坚持自己无罪,对判决结果极度不服。入狱服刑及刑满之后,他多次向司法机关申请判后答疑,希望法院针对案件证据矛盾、疑点问题作出专业释法说明,但相关答疑诉求至今未有任何回应、无官方答复结果。
目前,潘成桂仍在持续通过合法渠道申诉,坚持还原案件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起证据存疑、口供定案特征明显的争议案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后续,当事人申诉进展、案件复核动态,将持续跟进讲述。(图/黄孝明 文/杨雨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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