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江滨绿苑”商住小区,已建成6幢商品房(其中两幢高45米),项目搁置16年,至今无法过户、无法复工。2011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以一份规划咨询复函为依据,将该项目按容积率2.0、限高24米评估拍卖,成交价9383万元。然而,此后三级法院生效裁判均认定该复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个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文件,却决定了数亿元资产的命运。
2026年8月,广东高院对申诉不予支持。但就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通过短信明确回复:关于(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25号案件的执行问题,依法正在核查中。与此同时,广东高院也发短信确认已向当事人电话释明。这起跨越16年的纠纷,在最高院的介入下出现新的进展。
一份“不影响权利”的函如何决定数亿资产
2010年,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中山中院,获判盛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约4194万元及利息。执行中,中山中院发函市城乡规划局,该局同年12月出具中规函〔2010〕124号复函,援引《中心城区逸仙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载明容积率2.0、限高24米。
但盛兴公司持有的原《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明确载明:容积率允许值2.5、建筑高度控制在45米以内。更关键的是,项目内共已建商品房6幢,其中两幢高度为45米,占用土地约19亩;尚有待建空地约19亩。且已建商品房已向政府缴付了全部报建等费用。
2011年3月,评估机构依据上述“限高24米”的复函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9383.4944万元。盛兴公司指出报告存在根本性问题:未单独评估土地价值,仅以“续建费用”作为拍卖底价;且明细中已建成房产价值合计超1亿元,与总价自相矛盾。中山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近期亦确认未单独列明土地价值。
2011年9月20日,项目以底价成交,买受人为中山锦标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级法院的“双刃剑”裁定与核心矛盾
盛兴公司先后提起执行异议、复议。2014年2月,广东高院曾以(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47号裁定认定程序不当,发回重审;但2015年最终以(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25号裁定维持原执行。
在此期间,盛兴公司就该复函提起行政诉讼。广州中院、广东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一致认定:该复函系咨询性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未变更原规划要点,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盛兴公司强调:既然司法认定复函“不产生实际影响”,便不能作为评估依据。但执行中恰恰以该复函的2.0容积率、24米限高为基准,将合法建筑按24米估值,致可建面积减少约12731平方米——此即本案核心矛盾。
16年搁置:资产被困与拆迁难题
2018年3月,涉案土地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但地上建筑物至今无法过户,规划部门不允许复工报建。项目占地约2.5万平方米,已建约2.8万平方米,楼内仍有拆迁户居住。已拆迁土地未纳入被拍卖土地范围,周边另有20余户拆迁问题悬而未决,实际涉地超40亩。
据当事人陈述,买受人原股东之一系原中山市相关领导彭某文胞弟,公司同样无法推进开发。截至发稿,该说法未获官方确认。
2019年6月,中山中院受理对盛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当事人陈述,该院原相关负责人罗某浩曾确认系容积率问题致无法开发,提及可就容积率差异补偿,但未形成方案。
最新进展:最高院介入核查,广东高院电话释明
2026年8月11日,广东高院出具《执行申诉处理告知书》,认定“本案办理符合法律规定……诉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盛兴公司不服,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寄出提级督办及严查监督申请。
最新的短信记录显示,这一申诉已得到实质性回应: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回复:“(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25号案件的执行问题,本院依法正在核查中,请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你司向中央巡视组申诉反映的诉求,本院已电话向你司释明。”
此前,中山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曾建议走国家赔偿程序。当事人反驳:标的物并未灭失,法院可通过协商、引入第三方等方式解决;其核心诉求是经济补偿,“不针对人,只针对事”。
结语
16年前,一份规划咨询函将45米的楼按24米卖掉;16年后,虽然法律认定该函“不影响权利义务”,但6幢楼依然矗立,不能过户、不能复工。66岁的当事人黄某光身患多种疾病,但他仍在等待一个说法。随着最高院“正在核查”的回复到来,这宗困局能否迎来实质性的破局,有待观察。
注:本文依据当事人提供材料、公开法律文书及最新短信记录整理,不代表账号立场,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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