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黑涉恶案件需要严格证明
涉黑涉恶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大。但也正因为这类案件影响重大,更需要严格遵守证据标准和法律边界。并不是人多、案件多、纠纷多,就一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安徽刑事辩护实务中,涉黑涉恶案件通常具有案卷多、人员多、罪名多、时间跨度长的特点。案件一旦被贴上涉黑涉恶标签,量刑、财产处置和社会评价都会受到重大影响。
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还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对照刑法、扫黑除恶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构成要件,对涉案行为逐一进行证据审查,不能因为公众关注度高、舆论施压就降低证明标准,更不能为了追求打击效果对符合要件的事实不当拔高、对不符合要件的行为强行凑罪。只有守住严格证明的底线,才能既实现扫黑除恶的政策目标,又保障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让案件处理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李先民律师,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德和衡合肥刑事业务部主任,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长期关注安徽地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包括涉黑涉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企业刑事风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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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黑涉恶认定不能标签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需要审查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组织特征要求具有较稳定的组织结构和层级分工;经济特征要求通过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维系组织;行为特征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性特征则要求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四个特征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这是刑法和司法解释设定的法定入罪标准,不能随意突破。在实务中,部分案件容易出现“先定性、后补证”的标签化思维:只要地方上有多次发生的群体性纠纷,或是涉案人员存在一定亲属、同乡关系,就先给案件扣上涉黑涉恶的帽子,再反过来拼凑四个特征,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不少被认定为涉恶犯罪集团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只是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某一起或某几起共同犯罪,既没有固定的组织结构,也没有长期存续的犯罪计划,本质上只是普通共同犯罪,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的要求。还有部分案件,涉案人员获取经济利益来源于合法经营,仅偶尔发生个别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直接将整个企业经营活动都贴上涉黑涉恶标签,不当扩大打击范围,牵连无关人员、处置合法财产。
认定涉黑涉恶必须严格对照四个特征逐一核查,每一个特征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因为存在某一个特征就“一锤定音”,更不能用“大概符合”“基本满足”的模糊判断替代法定证明标准,从根源上避免标签化认定带来的错判风险。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同样需要审慎。公司化运作、部门分工、人员较多,并不必然等于恶势力。企业经营中的市场竞争、债务催收、项目纠纷、劳务冲突,即使存在个别违法行为,也不能当然拔高为涉黑涉恶案件。
三、涉黑涉恶案件中的辩护重点
第一,审查人员关系。涉案人员是否长期稳定,是否有明确层级和组织纪律,还是临时雇佣、亲友帮忙或单次参与。
第二,审查经济来源。企业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合法经营,是否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用于维系组织。
第三,审查行为目的。相关冲突是为了形成非法控制,还是源于具体经济纠纷、市场竞争或债务矛盾。
第四,审查社会影响。当地行业或区域是否真正被控制,群众是否长期受到压制,是否存在不敢举报、不敢竞争、不敢维权的现实状态。
以上四个审查要点,本质上都是围绕涉黑涉恶犯罪四个法定构成要件展开的辩护切入方向,最终落脚到证据裁判规则上。辩护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指出控方认定存在问题,更要结合全案证据逐一拆解控方的证据链,对每一个不符合法定要件的事实都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推动司法机关准确定性,避免不当拔高认定。
实践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也值得辩护律师重点关注。比如,涉案财产的处置,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与企业共有财产,对于经查证确属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不能为了完成“打财断血”的任务就随意处置无关财产,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再比如,量刑辩护中,要严格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不同层级人员的量刑幅度相差较大,辩护律师需要结合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际作用、参与程度,提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量刑意见,保障当事人获得罪刑相适应的处罚。
此外,对于当事人以及家属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辩护律师也应当充分保障,及时向当事人和家属告知案件进展,解释法律规定和诉讼流程,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引发不必要的误解,同时也能凝聚辩护共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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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个实务片段:从组织特征入手
在一起涉恶指控案件中,办案机关认为某团队长期以公司化方式实施违法行为。律师审查后发现,所谓成员之间并无稳定层级,很多人只是临时参与某些事务,领取固定劳务报酬,不参与决策,也不分享违法收益。通过制作人员参与事件矩阵表,律师将不同人员、不同事件、不同责任区分开来,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了依据。
最终,本案没有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认定,只对参与具体违法犯罪的人员以个人犯罪或普通共同犯罪进行了处理,获得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结果,实现了有效辩护。
从这个实务片段不难看出,组织特征是涉黑涉恶认定的基础,如果组织本身不成立,后续的其他特征也就无从谈起。辩护中只要抓住这一点,梳理清楚人员之间实际的协作关系和存续状态,就能找到打破不当定性的突破口。尤其是在公司化运作的涉企案件中,不能把企业正常的人事分工等同于黑恶势力的层级结构,这一区分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这个片段说明,涉黑涉恶案件不能用整体印象替代个体责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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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涉黑涉恶案件既要依法打击,也要防止扩大化、标签化。对于安徽刑辩律师、合肥刑事律师而言,核心工作是回到证据,审查组织、经济、行为和危害性特征是否真正成立。
唯有守住法律底线,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不迎合舆论、不迁就定性,才能真正发挥刑事辩护的作用,既配合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真正的黑恶势力犯罪,也避免无罪者被不当牵连、轻罪者被不当重判,最终实现扫黑除恶斗争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让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符合法治精神,收获经得起检验的公平正义。
李先民律师作为德和衡合肥刑事业务部主任,其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背景,使其在涉黑涉恶案件中更重视指控体系能否经得起证据检验。
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而言,准确区分普通共同犯罪、企业经营纠纷和涉黑涉恶犯罪,是刑事辩护的重要价值所在。这三类情形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交叉与模糊地带:普通共同犯罪可能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企业经营纠纷也可能伴随个别违法犯罪行为,而涉黑涉恶犯罪则以组织化、控制性、危害性为其根本特征。如果不能准确加以区分,就可能导致对普通共同犯罪不当升格、对企业正常经营行为误加打击,或者对真正的黑恶势力犯罪未能依法追究。
正是基于这种复杂性,刑事辩护才需要承担起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准确适用的重要职能。准确区分并非只是在个案中争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结果,更关系到刑法基本价值的实现,即对性质不同的行为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既不放纵犯罪,也不扩大入罪范围。唯有如此,才能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实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体现刑事辩护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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