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给街道办盖厂房,投入使用后6年未能回款,欠付金额6200多万元。诉至法院胜诉、申请执行未果后,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回款仍遥遥无期。
2025年12月,企业向中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后,一直没有回复。2026年9月4日,法度Law最新获悉,该案被转回基层法院,“并依法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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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一场聚焦“政府拒不还债,企业维权困局该如何破解”法律专题研讨在京召开,多位权威法学专家与媒体代表出席。中国政法大学房保国教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程福元律师及多位媒体代表参与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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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收清欠办主任李澳斐在会上介绍,2019年11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舍人街道”)作为委托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集团”)作为发包人,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设”)签订《济南空天信息高端成品库厂房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铁建设承建济南空天信息高端成品库厂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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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确定结算金额为1.46亿余元。
然而,王舍人街道仅支付了9200万余元的工程款,剩余的5253万余元工程款迟迟没有支付。
李澳斐称,为了要回款项,企业多次向王舍人街道发《催收函》、《律师函》,以及多次向时任区长、区委书记发送催收短信,但都没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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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中铁建设将王舍人街道及济钢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舍人街道、济钢集团连带支付欠付的5253余万元工程款及支付利息,共计6200余万元。请求就案涉项目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等。
判决书显示,中铁建设及王舍人街道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均无异议。
王舍人街道表示,未支付工程款系因未能收到案涉项目工程的全部财政资金拨款,并非故意拖延。
济钢集团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案涉合同已明确王舍人街道作为合同的委托方,济钢集团只是受王舍人街道委托配合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该工程的资金来源是“政府出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实际履行过程中的付款方均为王舍人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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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由王舍人街道向中铁建设支付5252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等请求。2024年10月26日,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没有效果。2025年9月10日,企业和业主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30期付款,每期还款212余万元。但后续,业主方依然没有按照协议履约。
且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确认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1日利息及延迟履行金479万余元,王舍人街道未予确认。
“逢年给个大几十万,平时过节给个10万,20万,再就是说往区里、财政反应,就没有消息了。”李澳斐称,因工程款被拖欠,工人打12345向纪委投诉、工信部投诉、起诉、仲裁事件频频发生。“迟迟收不到工程款,企业只能贷款给工人发工资以及结算材料款。”
“实际上这个项目只是企业全部应收款的冰山一角,企业目前的应收款项近百亿元。”李澳斐表示,此前为济南市历城区人防工程服务中心做的项目也没有收到全部工程款,同样被欠付6200余万元。而这只是整个企业应收款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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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4日,中铁建设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但直到2026年9月4日,济南中院回复称,来信材料收悉,现转历城法院,并依法妥处。
如何拿回被欠付的工程款,成了一个央企的大难题。政府拒不还债,企业维权困局该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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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房保国教授在研讨会上表示,本案判决确认王舍人街道办支付520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判决生效即具强制执行力。街道办拒不履行,本质上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
而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街道办不仅未按约足额付款,对产生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等亦拒绝确认,构成根本违约。
房保国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属于机关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签订EPC合同并承诺付款,即应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以“财政紧张”为由拖延付款,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房保国建议,首先,企业应立即固定违约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原判决确定的5253余万元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将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且已履行部分依法扣除。
其次,向历城区人大常委会、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司法局等提交专题报告、投诉,将本案列为"破坏营商环境、违反政府诚信"的典型案例,推动行政层级介入。案涉工程结算金额1.46亿元,街道办长期拖欠6200余万元,且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1日利息及延迟履行金479万余元不确认,已涉嫌违反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规定,可申请审计机关专项审计,对失职责任人追究纪律责任。
最后,恢复执行后,立即申请对街道办名下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应收债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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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在会上指出,在判决生效及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一旦王舍人街道任何一期逾期,应直接申请恢复执行此前判决全部债权(本金、分段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优先受偿权),不需要另行缴纳诉讼费;原判决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动恢复效力。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豁免利息条款失效,全部判决债权恢复执行。
许浩表示,本案可依法适用多项进阶执行手段,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预算及拨付流水、实施到期债权执行、向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发送司法建议,责令单位负责人财产申报,对拒不、虚假申报的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并做好失信信息公示。强制执行立案满六个月,已穷尽常规执行措施,存在消极执行、处置受阻或地方干预情形的,可按程序申请提级执行,先提交督促执行申请,督促无果后正式递交提级执行申请书。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方面,空天信息项目判决已确认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可直接行使;人防项目需核查原裁判是否认定优先权,未认定则要另案诉讼并审查除斥期间,同时关注人防工程不宜拍卖的风险,可主张物上代位或推动协议折价、资产置换抵偿债务。
在司法程序之外,可辅以行政清欠督办,向属地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案件材料,申请纳入清欠台账,向清欠专班、工信、审计等单位反映情况,同时运用国家级清欠平台、国资协同、检察执行监督、纪检监察线索报送等渠道施压,但行政督办不能替代强制执行,司法程序不得中止。
许浩建议,谈判和解坚持边打边谈,依据执行和解相关司法解释,不撤诉、不终结执行,全部和解内容书面化并提交法院,设置逾期即恢复原判决全部执行的违约反弹条款,本金尽量不重大让步,争取履约担保,所有沟通完整留痕,杜绝口头承诺,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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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程福元律师同样表示,中铁建设针对王舍人街道执行违约纠纷,应优先选择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而非另行起诉。
程福元表示,因王舍人街道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约,已触发恢复执行条件,和解协议的利息豁免条款因履约前提不成立自动失效,恢复执行可在扣除对方已付款项后,全额主张原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关于追加物业为被执行人,因该企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直接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存在障碍,需收集财务、财产混同证据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另行推进。
程福元表示,针对作为政府机关的王舍人街道,可精准采取进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冻结其经营性股权、房产租金等非公共职能必需资产,扣划账户内非专项、非涉密的闲置资金,同时可对其负责人采取限高、罚款等措施,本案执行僵局场景亦符合提级或异地执行申请条件,案涉涉密工程资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维权过程中可并行多重行政政策渠道,通过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发函反映、依托清欠条例投诉举报、申请专项督办等方式施压,全程不得作出减损司法债权的意思表示。同时需严守维权法律红线,始终不放弃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权利,不得豁免利息、放弃优先受偿权,不接受无保障延期承诺,并严格把控两年恢复执行的法定期限。针对已注销的人防中心,需立即起诉其上级主管部门历城区发改局,主张其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追究相关清算义务人责任,该起诉行为可中断诉讼时效,有效锁定涉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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