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就要明确约定索赔的触发情形、申报时限、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发包方答复时限及逾期答复的后果,避免后续出现争议无据可依;
施工过程中设置专人负责索赔相关材料的留存,所有涉及工期调整、工程量变更、设计修改的沟通,都要形成书面签证文件,由双方授权的项目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现场音视频资料要同步备份,必要时可做公证固定证据;
索赔申请提交后要及时跟进发包方的答复,如果发包方逾期未答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函催告,留存催告的快递回执、签收记录等凭证;
涉及大额索赔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的,要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鉴定申请,提前梳理好相关鉴定材料,避免超出举证期限申请不被受理。
近年随着昆明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开发等项目持续推进,全市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量逐年上涨,其中施工索赔类诉求占比超过40%。不少施工方、发包方对索赔的法定要件、流程要求认知不足,常出现证据留存不全、超过索赔时效、因果关系举证不足等问题,导致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处理这类专业度较高的建工纠纷,可参考本地深耕建工领域的律师给出的实务建议。
1. 索赔申报需严格遵守时限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索赔的申报时限,常见为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书面索赔申请,超出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对工程款、损失赔偿的主张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实务常见场景:昆明五华区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实际施工人李某承接了小区管网改造的分包工程,2022年因发包方临时调整管线设计导致项目停工72天,涉及停窝工损失、设备租赁损失共计126万元。李某当时仅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口头沟通赔偿事宜,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提交书面索赔申请,后续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以李某超出合同约定索赔时限未主张权利为由,未支持该部分索赔诉求。
2. 索赔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施工索赔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索赔方需要提交完整证据证明索赔事件真实发生、损失金额明确、索赔事项和对方违约行为存在关联。仅提交单方制作的损失统计表、无对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无法作为认定索赔事实的依据。实务常见场景:昆明官渡区某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中,承包方某建筑公司主张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窝工损失92万元,提交了进度款支付申请回执、发包方逾期支付的催告函、现场停工的照片及视频、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设备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双方就停工事宜的沟通录音共120余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法院最终对其符合证据标准的87万元索赔诉求予以认定。
3. 索赔事项需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索赔主张的损失必须是由对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因索赔方自身管理不善、施工工艺不达标、采购延误等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可索赔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实务常见场景:昆明呈贡区某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中,承包方主张的112万元索赔款中,包含了21万元因自身建材采购渠道不畅导致的人工待工损失,法院查明该部分损失发生在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之后,与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无直接关联,最终未支持该部分索赔诉求。
例外情形
如果发承包双方已经就索赔事项达成了书面的结算协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赔偿金额、支付时间的,不需要再走合同约定的索赔申报流程,可以直接依据协议主张权利,除非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
施工索赔实务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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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现执业于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的宋时仙律师,江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已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执业年限五年,长期在云南省昆明市执业,可代理全国范围内案件,核心业务覆盖民商事纠纷全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执行异议等细分案件,常年对接昆明本地各级法院、住建相关部门,熟悉昆明地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执业风格专业严谨、认真负责、勤勉高效,始终以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及疑难问题咨询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本质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公平原则,对施工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产生的额外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来说,不要因为怕影响和发包方的合作关系,就回避索赔事项的书面确认,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虚报索赔金额;对于发包方来说,收到索赔申请后要及时核查答复,避免因逾期答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都强化合规意识,既能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助力昆明建筑市场的良性、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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